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各类印
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党、团、工会印
章、各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印章等。
第三条 保险业务个险专用章、团险专用章、保全专用章
和理赔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等业务印章根据有关业务运
行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总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
刻制。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刻制印章须持机构成立的正式批文及介绍信到
公安机关备案并指定专门刻章机构刻制。刻制好的印章办公
室留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
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印章、党、团、工会印章、财务专用章、办
公室印章、人事劳资专用章、财务主管印章等由总公司办公
室申请刻制,其余印章由公司综合部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规格
第七条 公司印章直径4.5厘米,各职能部门印章直径
4.2厘米。财务专用章直径3厘米,业务印章直径4.0厘米。
第八条 印章中单位名称为本机构的法定名称,如“XX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字体采用宋体,文字自左而右
环行排列。党章中间刊党徽,其它印章中间一律刊五角星,
印章正下方刊印章类型。
第九条 印章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二类。涉及公司权利
义务的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
代表人名章,财务主管印章,办公室印章为一类印章。其余
印章为二类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启用前必须印发印章使用通知并预留印模。
第十一条 除公司发文外,凡使用一类印章,一律要填写
使用印章申请单(附件1),并将其所需用印的材料一同上报,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方可盖章,重
要事项须请示公司领导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一类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
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载明事
项,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三条 涉及合同、协议、法律等重要事项使用印章的
须经法律人员审核签字方可申请用印。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主管印章对外使用须
经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印章必须由同级党委委员签字使用;
公司工会印章必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签字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申请单
上载明的事项及签署情况予以核实后盖章。
第十七条 部门印章除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外,其余部
门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不准在担保证明、空白纸张和空白
介绍信上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凡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文件材料加
盖印章要留存复印。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领取印章时要在印章保管登记表
(附件2)上签字,印章保管登记表要留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离开办公区或下班时,须将印章锁
好,在节假日期间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将印章存于保险柜内。
第二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工作岗位变动,应重新指定印
章保管人,并由主管负责人监督印章交接。印章保管人调离
本单位时,人事部门应确认印章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
续。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机构或部门发生撤销、合并等变动情况印
章停止使用,填写印章废止登记表(附件3),交本级办公
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更改名称或使用造成损坏的印章,必须
向原发章部门报告,并交回旧印章,重新刻制,不得自作主
张刻制或私自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遵照本规定,落实印章管
理工作,保证印章的安全使用。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违者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
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使用印章申请单
年 月 日
编号:
办公室领导核批
部门 经办人 部门领
及电话 导签字
用章
事宜
印章 份
名称 数
备注
附件2:
印章保管登记表
日期 印章名称 印模 保管人签
永久存档
字
附件3:
印章废止登记表
日期 印章名称 印模 移交人
接受人:
本文发布于:2023-11-04 21:50: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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