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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中“伪造印章”的认定
作者:任楚翘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5期
本文案例启示:公司印章的认定不宜单纯依据备案登记的形式标准,未经备案而私刻的内
部印章只要具有使用效力,承载公共信用,就应属于公司印章。伪造印章既包括没有权限而制
作印章的印形,也包括在纸张等物体上表示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
[基本案情]孙某经营一商旅服务公司,为谋取暴利,用他人里程积分兑换出北京飞大连机
票,加价后卖给了11名不知情旅客,并指使公司员工卢某、赵某使用伪造的刻有“首都机场安
检CAAS”字样的安检验讫章加盖在该11张机票登机牌上。然后以旅客本人名义购买了11张
飞往其他城市的低价机票,预备让旅客持本人机票过安检,再持兑换出的他人机票登机。后被
航空公司查获。经查,涉案两枚首都机场安检验讫章均系伪造。真实安检验讫章由安检公司专
管专用,但未到公安、工商等部门登记备案。归案后,孙某供述了指使卢某、赵某伪造印章的
行为,称假章由其朋友提供。卢某、赵某承认按照孙某指示私自盖印的行为,但辩称不知印章
真假。
对于本案,司法实务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嫌疑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
罪。理由是涉案印章系机场安检公司自制内部印章,未向相关部门备案,亦不能对外使用,不
属于刑法第280条规定之“印章”。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嫌疑人有刻制假印章的“伪造”行为。嫌
疑人加盖假章的行为没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故无法认定该案嫌疑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第
二种意见认为,涉案印章是安检验讫专用章,其在使用过程产生了外部效应,属于“公司印
章”。嫌疑人在登机牌上加盖假章即伪造印影的行为属于刑法的“伪造”,且该行为已经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公司印章的认定不宜单纯依据备案登记的形式标准
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公司、
企业印章在刻制前应当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
制。据此认为该案涉案印章未登记、备案,不对外使用,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印章、专用
章。这种诉诸行政法的解释看似法律依据充分,实则人为地将印章的含义封闭化,不符合刑法
解释原理。
在“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的涵摄关系下,正确解释构成要件要素是正确认
识犯罪构成的前提,[1]而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则离不开类型化。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
运用一般认识和基本判断即可理解,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则必须根据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同
类型进行解释,以相应的规范逻辑前提进行判断。[2]刑法第280条所指“公司印章”就属于规范
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社会评价要素,[3]即应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社会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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