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医学发展简史
第一节 中国法医学发展简史
一、古代法医学
(一)法医学的起源
中国最早记载了与法医检验有关内容的是先秦时期的《礼记》与《吕氏春秋》。在《礼记·月
令·孟秋之月》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
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该记载说明当时已有理官进行
损伤检验。
包括春秋时期(公元前770一公元前476年)和战国时期(公元前475一公元前221年)在内的
整个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时期.随着奴隶制度的衰落、封建制度的建立,诞
生了早期的成文刑法.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
秦代的墓葬,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其内容不仅
有《秦律》,还有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即《法律答问》和
《封诊式》。
《法律答问》计简210支,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解释。秦律明确
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由此可见,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的
知识。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最密切的《封诊式》是一部有关查封和勘验程式的书籍,其“封”指查
封;“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封诊式》内容包括: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
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该书中心内容是勘验,约占全书的55%.所介绍的勘验范围相当广
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书中的绝大部
分内容都是以案例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的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出现
的,它不仅用来教刑侦人员怎样写这类文书,而且教予怎样记录案情,如何着手检验,检验的步骤,
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吕氏春秋·孟秋纪》的记载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验证了先秦时
期是中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的推论,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法医学是作为刑事
侦查内容的一部分出现。《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侦书籍。
(二)检验制度
1.先秦时期的检验制度 秦简没有明确记载秦时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介绍
的内容可以看出,秦时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如要求每个案件“爰书”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
验前提的报案,是由基层人员如里典、求盗到县报告的,也有被害人控告的。然后由县令命令令
吏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人员参加共同观看。检验后由令吏写出检验报
告书。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该案的依据。
检验人员也有明确的分工:①令吏:负责进行活体、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②医生:参加与疾病
有关的活体检查;③隶妾:活体检查妇女下部;④隶臣: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衣服,协助测量尺度
等。
秦时的检验报告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①报案因由:简述何人因何原因前来报案.②检验记录:
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检验所见,并说明检验人的姓名、身份。③结论: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结论,要
求简明扼要.
2.汉唐时期的检验制度 明文规定的检验制度最早见于我国现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人
人罪论。”的含义是指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病、诈死和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
刑罚的减一等惩罚;如果是真病、真死和真伤,而检验不实者,则按故人人罪惩罚.由上述规定可
以看出,《唐律》规定的被检验对象有病人、死人和受伤者,相当于现在的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
这一规定说明唐代的医学检验已成为被确定的检验制度,且一直沿用到清代,成为历代检验制度
的基础.
3.两宋时期的检验制度 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期.最早的与检验有关
的诏敕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宋法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
者”、“死前无近案在察”、“禁囚"等均应差官进行检验,为初检.对于其中的杀伤死、非理死者和禁
囚尚应复检,初检与复检的结果一致方准定案。对于某些死亡,如“自缢、自割、投水、病死等”,
其原因和经过清楚,初检后可不复检。同时又规定: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所请求免检的,
可以免检。其后的历届朝廷对检验人、检验官的职责,检验的实施、验尸的文件等都陆续做了补
充规定,使宋代的检验制度日趋完善。
(1)检验人员
验尸官:即负责尸体检验的政府官员。在汉代以后,从一些文化典籍中可以看到有县令和其他
行政官员参与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的记载,但最早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是宋代(公元960~1279
年)。宋法明确规定,杀伤人命案件的检验,在县由“县尉",在州由“司理参军"负责,如缺正任官,
由其副手负责。至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又规定:“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县差尉,以次差丞,
簿监当,若皆缺,则须县令自行.”在宋代,“司理参军”是一州的司法长官,也是法令规定的州验尸官;
县尉是县负责训练武土、维持社会治安的官吏,相当于警察局长,是县验尸官。如县尉不在,规定
由县的各级行政官员县丞(副县令)、主簿(主管文秘的官员)施行,这些官吏也不在,则须由县令
亲自前往验尸。
仵作:宋代的仵作作为验尸官验尸体时的辅助人员参与检验,主要任务是处理尸体,并在验
尸官指令下向在场群众报告伤害状况。
(2)验尸官的职责:根据宋代的法令规定,验尸官的职责主要有:①法律规定应该验尸的案件
必须验尸;②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③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须在两个时辰以内出发,带领
仵作等人躬亲检验;④如实进行检验,如实确定要害致死原因;⑤检验结果须于验尸当日向上级申
报;⑥初检官与复检官不得相见,不得泄露所验事状;⑦不得受财枉法等。对于上述职责如有违反,
就要受到刑事处分。
(3)验尸的文件:验尸文件中,现知最早的是验状。验状是宋代验尸官报告检验结果的正式
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将尸体分为四面,由头到脚记载各个部位有何损伤及其性质,最后确定致命伤
和死因。填写验状时,应写明尸体所在场所、如何停放、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穿着的衣服及尸体
有何个人特征等。因此,验状既是审判杀人案件的依据,又有帮助死者家属辨认无名尸体的作用。
为了避免检验中的舞弊行为,辅助验状的尸检文件还有《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
《验尸格目》的内容包括:接受验尸公文的时间、承办官员出发的时间、验尸官的住宿处与现场
的距离、到达现场的时间、参与验尸的人员,同时验尸官立定字号,保证未拖延验尸时间及无舞弊
等行为。因此,《验尸格目》相当于验尸官赴验情况及执行检验制度的保证书。而《检验正背人形
图》是验尸官依损伤形状,用朱红色在图上书画,同时要求仵作向群众报告检验的伤痕所见,令
罪人共同观看所画的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署押。
4.元明清时期的检验制度 这一时期的检验制度多沿袭前代的规定,但有几个重要的检验制
度变化:
元代:将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的制度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
颁发了新的检尸文件——《检尸法式》.《检尸法式》将宋代的《验状》、《验尸格目》和《检验正
背人形图》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其主要内容是尸体的各部名称
和仰合两面尸图(见图2—1)。仰面(尸体前面)自顶心至10趾甲共分50个部位,合面(尸体背面)
自脑后至10趾甲缝共分26个部位。验尸时由验尸官亲自监视,由仵作当众自上而下仔细检查,
如检出损伤,即于《检验法式》的尸图上,比对被伤之处,注明长宽深浅,确定致命伤和死因.《检
验法式》是现存最古的验尸正式文件,其法律效用相当于今日的鉴定书,这个文件一直沿用至清代
初年(17世纪)。
明代:建立了从活体检查到尸体检查的程序。内容主要是两个格式:人命告辜式和人命告检式。
前者是受伤后填写的告辜状,自诉损伤性质与程度,请求保辜;检验官根据检验伤痕,限以保辜
日期,责令凶犯寻医调治。后者是保辜无效,受伤人死亡,请求检验官依照告辜状所供伤痕,依法检
验。
清代:与历代刑律不同的是,清律明确规定了致命部位与致命伤,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为“要
害致命”,可据之得出检验结论的检验制度.《大清律例》还对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
待遇、奖惩,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罚的规定。清代还颁布了与《检尸法式》相当的
检尸文件《尸格》和《尸图》,并创建了《验骨图格》。
(三)重要的法医学著作
1.《洗冤集录》与宋慈 《洗冤集录》出版于1247年,是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现存最早的系
统法医学著作(见图2—2)。作者宋慈,字惠父(公元1186—1249年),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
世界法医学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见图2-3)。生于福建省建阳县.1245年着手编撰《洗冤集录》
资料,1247年任湖南提点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就在这一时期完成了《洗冤集录》一书.
《洗冤集录》是一部广泛总结法医学尸体外表检查经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
现场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作了大量的科学观察和归纳。该书不仅使我们了解了宋代如何进行
尸体检验,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的一些法医学重要发现至今仍有意义。它提出了血脉坠下(尸斑)
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科学的描述了腐败的各种表现与影响腐败发展的条件;详细记载了勒死的特征
及其与自缢的鉴别;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缢沟形成的条件;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的
尸体所见特点;首次提出窒息性玫瑰齿;分析了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
前死后及自他杀鉴别、致命伤的确定;发现了防御性损伤;提出了有关未埋尸、离断尸,以及悬缢、
水溺、火烧、临高扑死(坠落)等各种死亡情况下的尸体检查方法。《洗冤集录》在祖国法医学史上,
堪称为划时代的著作,它不仅继承了宋代以前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成就,而且成为后世历代法医检
验书籍的祖本,在中国法医学史上乃至世界法医学史上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洗冤集录》1981年由夏威夷大学中国史教授B.E.mcnight译为英文出版,全名是《清除错
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1990年由日本东京大学石山昱夫等译为日文,全名是《洗冤集录·洗
冤录详义》。
2.《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 《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为著名的宋元
检验三录。
《平冤录》刊行于13世纪后半,久已失传.
元代的重要法医学著作是《无冤录》,1308年王与(1260~1346年,浙江温州人,我国古
代又一著名法医学家)编著,该书是惟一记载有已失传书目《平冤录》内容的书籍。它介绍了
元代的重要法医学文献——《结案式》,指出了《洗冤集录》的一些错误,如将食管说成在气
管之前,对棺内分娩的地水火风说提出质疑,首次报告二例死后分娩案例,并且最先考证了“滴骨
验亲法”的历史,同时阐述了法医检验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地位。此书流传到国外,成为朝鲜和日
本早期法医检验重要专科书,对朝鲜、日本等邻国法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促进亚洲
古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洗冤录》是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或《校正本洗冤录》的别名,是清朝政府为了统一
尸体检验及其结论标准而由国家制定法律的机构—-律例馆编写的。编写时以《洗冤集录》为主,
参考《无冤录》和明末、清初的一些著作,刊于1694年,该书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宋慈以后的法医
学成就,其法文译本,刊于公元1779年的《巴黎中国历史艺术学科杂志》,是我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在欧洲最早的译本.
(四)主要的法医学成就
1.发现确定死亡的方法 汉唐时期《素问》记载“脉短、气绝,死。”发现以呼吸循环停止为
确定死亡的主要指征,并提出了以锦棉丝置口鼻之上证明呼吸是否停止的方法。到元明清时期,
又有三种确定死亡新法的发现,即通鼻无嚏、勒指不红、遍身如冰.
2.发现了生前烧死、死后焚尸的初步鉴别方法 三国时代,吴国人张举结合他杀而死后焚尸
的案例,首次以猪做烧死的动物试验,发现生前烧死者口内有灰、死后被烧者则口内无灰。这一鉴
别要点至今仍被人们采用。
3.发现机械性窒息死的特征 《封诊式》发现缢沟的特点是“不周项”,以缢沟内有暗红色瘀
斑为生前缢死的指征;元明清时期发现缢死者舌骨大角骨折;扼死者有三种扼痕(指甲伤、指头
伤、虎口叉伤)。
4.《洗冤集录》的诞生 《洗冤集录》在祖国法医学史上是划时代的著作,该书一系列的法
医学重要发现和实际运用,其范围之广泛、内容之深入,可以认为现代法医学就是在其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
二、近、现代法医学
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末年,随着西方科学、文化、法律、法医学的传人,中国法医检验制度
落后的弱点进一步暴露,对此,清政府决定,建立检验学习所,改仵作为检验吏。检验学习所学
习的仍然是《洗冤录》,外加生理、解剖,并附尸骨模型标本,学习一年半,发给文凭,分派各州
县.这种通过正式课堂培训检验吏,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但由于检验学习所仍未进行尸体解剖
操作教学,说明该制度仍未摆脱封建的桎梏。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医体制无论从立
法、教育、学术和检验制度上都受到了西方法医学的影响,这为以后民国时期接受西方法医科学、
改变传统观念、建立新的法医学检验制度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这是中国法医学发展史中一个
很重要的阶段,是古代法医学向现代法医学发展的过渡阶段.
1911年,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结束,中国法医学检验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12年颁布的
刑事诉讼律明确规定:“警察及检验官对于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土执行解剖。”
这意味着为查明死因,法律准许尸体解剖。尸体解剖的开展成为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
分水岭,也是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跨入现代法医学的历史行列.
(一)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
现代法医学形成初期,由于长期受封建束缚的影响,传统陈腐的观念使法医职业被视为贱业。
法医学社会基础薄弱,不少人望而却步,使法医人才匮乏,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发展
和进步。为了法医学事业,中国老一辈的法医学家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和经历了巨大的艰辛和磨难,
中国法医学事业能有今天,一定不能忘记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林几教授。
林几,字百渊(1897—1951),福建人,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先行者,创办了第一个法医学科,
并是法医学研究所创始人之一。1922年7月毕业于北京医学专门学校。1924年赴德国维尔次堡大
学医学院深造法医学科,获医学博士学位。1928年学成回国后,成立了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
任主任教授。
为了中国法医学事业的发展,林几教授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主要有:
1.为了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养,完成了《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在
意见书中,他详细叙述了建立法医学教室的作用、意义和设置地点(建议设在沪)。还提出分建六
个法医学教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兼办邻省法医事件,以及法医学人才培
养方案。这份著名的意见书,为以后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各大学开展检验工作及法医学人才培养起
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为了提高我国法医学研究水平,在林几的创导下,1932年8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
研究所,并任第一任所长。首次开办法医研究员培训班,培训了高级法医人才——“法医师”,使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法医师职称。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全国各地法院法医学鉴定机构发挥了积
极作用,以致当时在全国形成了以法院系统为主的法医检验鉴定体系。
3.为了提高我国的法医学术水平,1934年1月林几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公开发行的法医学杂
志《法医学月刊》,该杂志刊登了不少有价值的检验经验体会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林几教授一生执著追求法医学事业,以广博的学识,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传播现代法医学
的成就,在亲子鉴定、鸦片与吗啡中毒、骨质血荫检查、已腐溺尸的溺死液证明及尸体现象等方面
提出了有价值的论述。著有《法医学讲义》三卷(1928年), 《法医学总论、各论》(1930—1935
年),《法医学鉴定实例》(1934~1936年),《医师用简明法医学》(1934年),《犯罪侦察学》(1937
年),《犯罪心理学》(1937年),同时为培养我国法医学专门人才,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法医体制
我国实行的是多系统的法医体制,迄今尚无统一的法医管理机构。
1.司法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 公检法三个系统中都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是我国法医
体制的突出特点之一。按照国家、省、市(地)、县设置四级法医鉴定组织,分别隶属于各级的技
术部门管理,一般称为法医处或法医室.公安系统在较大的省、市成立了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
司法系统内部还设有两个部属的法医研究所。一是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是公安部犯罪物证鉴定
网络的中心机构.它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系统科技人员最多、技术力量最强、装备最好的多学科综
合研究和检验部门.另一个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下设的研究室有法医病理学、临床
法医学、法医化学、法医物证学及中心仪器室,承担科研、检案专业人员培训等任务。
公安系统的法医:主要针对刑事犯罪、意外灾害进行现场勘验,检验尸体和尸体解剖,活体损
伤检查及物证检验,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
检察系统的法医:对刑事检查、监所检查、控告申诉检查等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人身伤亡的案
件进行审查复核,必要时可进行补充鉴定或现场勘查,即进行证据的核实。另外对检察机关直接
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勘查,活体、尸体、物证检验及鉴定,也参加公安部队对重大案件的现
场勘查。
法院系统的法医:对审判案卷中有关人身伤亡的文证进行复核鉴定,即证据的认定。对刑事、
民事案件的活体进行检验鉴定,包括:各种损伤、精神状态、性功能、亲子关系等,对劳改犯正常
死亡尸体、刑场处决死刑犯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
2.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
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为了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
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司法部2000年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
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举措。该办法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
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目前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主要设置在高等医学院校。高等医学院校设置法医专业,
除了培养法医专业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外,还承担了法医鉴定工作。根据法医专业设置的
教研室办理法医各专业的案件,如:开展尸体解剖、病理诊断、物证检验、个人识别、亲子鉴定、
活体损伤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精神鉴定、毒物化验等.司法系统内部的法医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
时,若因案件或检材情况复杂、或因自身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难以达到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时,可
委托医学院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教授鉴定.另外,有些涉及到公检法本身,社会影响较
大的人身伤害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政府部门常委托院校的法医鉴定。
(三)法医学教育
我国法医学教育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1.形成时期(1931~1949年) 1931年,在北平大学医学部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科。1932
年,我国第一个法医研究所成立于上海,其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医人才,承办法医检验、开展科学
研究。1935年,教育部规定国内各大学及高等医学专科学校设立法医学科目,首次把法医学列为
医科教育的必修课和法科的选修课,但由于绝大多数医学院没有法医学教学组织,此规定并未得以
全面实施。1942年全国第一次高考,法医列入招生计划。1943年,中央大学医学院创办法医科,
先后于1943年和1947年培养了两期法医检验员.在这一时期,全国各医学院校设立了法医学专业,
开设了法医学专业课,部分院校成立了法医学教室,尤其是将法医学专业列入全国高考招生计划,
成为现代法医学教育体系初期形成的标志。
2.第一次发展时期(1950~196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
飞跃发展的同时,法医学高等教育体系逐渐形成。
1950年卫生部成立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设有法医学组。1951年卫生部委托南京中央大学医
学院开办第一届法医师资进修班,为各高等医学院校开设法医课培养了第一批师资。1954年卫生
部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医学必修课教学大纲。1956年前苏联波波夫著《法医学》翻译本出
版,并由卫生部指定为高等医药院校试用教材。1955年卫生部又指定中国医科大学开办第二届法
医师资进修班。同时委托军事医学科学院培养我国第一批法医学研究生.1959年,由上海第一医学
院法医学教授陈康颐主编的《法医学》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这是中国法医学教师自编的第一
部法医学教科书.由于这些有力措施和取得的成就,使我国多数医学院校在短时间内都配备了法医
师资,建立了一批法医学教研室或病理解剖教研室内的法医学教学组,制定了教学大纲,开设必修
课和培养研究生.
3.第二次发展时期(1977年一至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高等教育
事业的振兴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医教育事业也朝气蓬勃,蒸蒸日上。这一时期,是我
国历史上法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最快、最成功的时期。
1979年起,卫生部指定中国医科大学、中山医学院和四川医学院开始由高等医学院校招生考
试招收法医专业学生,开办法医专业班,培养法医师资和法医专业医师,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
次,也是世界法医学教育史上的一项创举。为了适应法医人才培养的需要,《实用法医学》、《中国
医学百科全书·法医学》分卷、高等学校法医学教材《法医学》于1980年和1982年相继出版;同
时在西安、武汉、南京、山西、广州、沈阳、四川等地医学院校相继举办法医师资和法医培训班,
有些学校也开始招收硕土研究生。
1982年,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教育部在《关于调整改革高等医学教育的几点意见》中指出:
“全国公安、司法部门约需迅速补充高等法医专业人才近万名,而1982年高等法医学专业在校学
生总数仅有249名”,应将法医学专业列入我国高等教育亟需发展的“短线专业"。
1983年10月26日,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简称四部两院),在太原晋祠召开了“全国.高等法医专业教育座谈会".该会议被誉为现代法医学
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会上讨论了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现有的主要问题,就
如何加强法医学科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编写专业教材、增加法医学必修课等提出重要意见。会
后四部两院合签了座谈会的纪要“关于加强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的初步意见"。1984年3月确
定成立“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学教材工作协作组”(后改为全国法医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其下设
有法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从此迎来了我国高等法医专业教育的新高潮。
(1)法医学专业教育机构的建立:1984年7月,卫生部和教育部确定在中山、华西、上海、
中国、同济和西安六所医科大学设法医学专业,建立法医学系,招收法医专业学生,并拨专款用
于专业的基础和物资建设。另在山西、昆明和皖南三个医学院由省政府拨专款先后建立法医学系,
洛阳医专也设立法医学专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设立了法化系(包括法医学和化学两个专业)。
法医学系一般设有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或法医血清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
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教研室,有些还建有法医人类学、法医学概论与法律教研室。
1987年5月,国家教委确定法医学属于医学中的第6门类,其中设两个专业:法医学专业和
法医物证专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91年起,开始招收法医物证专业学生.近几年,全国招收法
医学专业的医科院校有所增加,如重庆医科大学、苏州医学院、温州医学院等都相继招生。
随着教学模式的不断改革,1997年起,一些法医学系相继改建为法医学院,如西安医科大学
法医学院,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山西医科大
学法医学院。
(2)法医学人才培养的层次
1)本科生教育:法医专业的学生在医学院校学习5年。前4学年与临床专业学生一样学习基
础医学与临床医学知识,第5学年学习法医专业课程,法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为:法医病理学、法
医物证学及临床法医学。其它必修课为:法医学概论、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刑事科学技
术、法医精神病学、法律与法医学。国家教委对各门课程的性质、任务、理论知识和技能、参考
学时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理论课与实验课共约500学时。课程结束考试合格后到教学实习基地
(公检法的法医部门)进行毕业实践约4—6个月,毕业前须通过毕业实践论文答辩和法医学专业
主干课程的毕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医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医学学士学位。
1984年,教育部向各医学院校发出增设法医学必修课的决定,规定医学本科生的法医学教学
时数为50学时。为了完成医学本科生的法医学教育任务,许多医学院校恢复或建立了法医学教研
室。
2)毕业后教育:研究生教育是法医学专业毕业后教育的主要形式.法医学研究生教育开始于20
世纪50年代,由军事医学科学院孔禄卿、陈康颐教授培养了我国第一批法医学研究生。但研究生
教育的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自1981年起,中山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首先开始培养硕士
研究生,1983年后,西安、武汉、四川、上海、浙江、贵阳、南京、山西等医药院校也陆续招收
法医学硕士研究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人才培养战略改革准许在职人员、同等学历者
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使得又一批专业人员获得硕士学位。
1986年8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山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和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为法医
学专业的首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至今已有多个院校法医系成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目前,法医学专
业的博士、硕士分布在各省市的法医专业队伍中,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科学办案等方面发挥
了他们应有的作用。
在职法医培训是法医学专业毕业后教育的又一途径。根据国家教委和公安部的要求,多所医
学院校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开办了多期法医师资培训班或法医专业证书班。为司法机关和医学院
校培养了大批的法医学专业人才。
改革开放后,不断有法医被派出国进修学习.回国后,他们把国外的先进思想、先进技术、先
进方法带到自己的实际工作和研究中,进一步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
法医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使法医真正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队伍。
(3)法医学教材建设:1985年11月,全国法医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洛阳召开了第一次
会议,确定在三年内编写8种法医学专业教材,包括:《法医学概论》、《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
学》、们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分析》、《刑事科学技术》、《法医物证学》、《法医精神病学》,由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供高等医学院校非法医专业本科生使用的,不同版本的《法医学》(规划教材和协编教材)业
已出版、发行和使用。
作为法医学参考书,各类法医学专著在不断的出版,据不完全统计,已近百本,且大部分为20
世纪80年代以后出版,其中比较大的综合性著作如:《实用法医学》(1980年),2000年再版为《现
代法医学》;2001—2002年出版的《刑事科学技术一法医病理学分册》(含法医毒理学)、《刑事科
学技术一法医临床学分册》(含法医精神病学)、《刑事科学技术一法医物证学分册》。
(四)法医学会及学术刊物
1.法医学会 1979年12月1日在西安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这是中国法医学
界的第一次学术盛会。1980年3月14日中国第一个地方性学会组织-—沈阳法医学会成立。1985
年10月27日全国性法医学术团体——中国法医学会(Forensic Medicine Association of China,
FMAC)在洛阳成立。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省市都成立了地方法医学会,法医学会下设了各
专业委员会,有计划的定期进行学术交流、举办业务培训班,为提高法医队伍的学术水平发挥了重
要作用.1988年9月4~7日,第一次由中国法医学会主办,在北京召开了国际法医学术讨论会。
中国法医学会现任理事长,我国著名的毒物分析专家刘耀教授于2001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
士,这是中国法医学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体现中国法医学学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2.重要的学术刊物
(1)《法医月刊》:1934年1月创刊,全国公开发行,司法行政部法医检验所主办,1936年停刊。
(2)《刑事技术》(内部刊物):1976年创刊,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办。
(3)《法医学杂志》:1985年?月创刊的国家级刊物,国内外公开发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
技术研究所主办。属《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被美国生物医学文献资料数据
库MEDLINE收录。
(4)《中国法医学杂志》(ChineJournalo{ForensicMedicine,CJFM):1986年9月创刊,国内外
公开发行,中国法医学会机关刊物.1989年得到巴黎国际标准出版中心确认,列入国际书刊,编号
ISSNl001—5728;同时被中国科学院情报所列为自然科学期刊,纳入联机检索;1990年列入荷兰生
物学期刊,成为国际资料库的期刊之一。
各类学术期刊报道了国内优秀法医学术论文、最新学术研究动态、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及
典型案例。刊登的文章涉及法医学各个专业,其中在法医血清学、DNA分析、死亡时间推断、损
伤时间推断、心脏性猝死的实验研究、毒物中毒种类的变化特点等方面发表了大量高水平的论文,
从中反映了当前我国法医学的科学研究水平。
(五)现代法医学的主要成就
1.法医学专业教育 1983年山西太原“晋祠会议”的召开,是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快速发
展的转折点。全国法医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立,确定在全国六所医科大学设法医学专业,每
年招收法医学专业本科生,规划和编写出版了系统的(8门)法医学专业教材,建立了一个适合我
国国情的、以本科教育为核心,独特的法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解决了多年来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
人才短缺的现象,促进了我国法医学科整体水平的提高。
2.临床法医学成为独立的学科 1984年法医教材编写委员会确定,将临床法医学作为法医
学的主干课程之一,从而使临床法医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991年,第一本。们临床法医学》教
材出版。随着鉴定工作的广泛开展和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已有多本临床法医学专著出版。到目
前为止,国外还没有将临床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法医学中分出,更没有临床法医学教科
书及专著。
3.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引进并应用于检案和科研工作中
(1)从20世纪60年代起,我国法医学工作者就应用组织化学和生物化学等方法,检查组织
中各种酶和炎症介质的含量,来推断死亡时间和损伤时间,以及疾病和损伤的诊断。
(2)自1985年Jeffreys建立DNA指纹图用于个人识别以来,1986~1987年,世界多个国家
和地区开始用DNA检案,我国也于1987年开始DNA多态性研究和实际检案应用,广泛用于个
人识别、亲子鉴定和性别测定。这一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医物证检验技术的发展,同
时随着我国对更先进、‘更科学的系列物证检验方法(PCR及PCR-STR)的引进和进一步的深入研
究,使我国法医物证检验方法和研究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3)医学影像技术和生物电生理检测技术为临床法医学鉴定提供了客观的检查方法,使临床
法医学鉴定的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第二节 外国法医学发展简史
在世界法医学史上,法医学的形成有两大体系:一是古代法医学的形成,以外表检查为基础建
立的法医学体系,发源于中国,盛行于中、朝、日等亚洲各国.这个法医学体系包括法律对医学检
验的需要;全面而严密的检验制度;有从事检验的人员;有独特的编写检验结论的理论;有指导医
学检验的书籍等。另一个是随着现代自然科学的兴起,形成的现代法医学体系,发源于欧洲,普
及于全世界.古代欧洲虽然可追溯许多法律与医学相互影响的史实,以及有关法医学鉴定人的规定
和个别的法医学检验事例,但是并未形成古代的法医学体系。因此,本节重点介绍以欧洲为主的
外国近代及现代法医学的形成及发展。
一、近代法医学
(一)近代法医学的法律基础
14一16世纪,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与医学鉴定有关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1507年德国
的旁贝尔邦法(ConstitutioBambergensis)规定:法官对杀婴、头部损伤等一些刑事案件和医疗事
故案件应召请医生参与。1532年在旁贝尔邦法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后又颁布了加洛林刑法
(ConstitutioCriminalisCarolina)。该法典与法医鉴定有关的主要内容涉及人身伤害、杀人、自杀、
杀婴、堕胎、隐瞒和伪装妊娠、缢死、溺死、医疗事故、创伤程度、诈病、中毒、精神异常等。
同时还规定,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肉体伤害和后果成比例,因而要求在医学上对犯罪的
后果做出切实的评价。法典不仅要求医生参与鉴定,还准许医生进行解剖,以便查清被害人体内
的情况。
加洛林刑法的颁布引起了有关方面对法医学鉴定的密切注意,特别是律师和立法者。他们认
为在谋杀和伤害案件中应接受医学报告,支持医生在法庭上作为鉴定人的地位,强调只有医生才
能为法庭提供疾病的诊断以及某人是否健康的意见;只有医生而不是法官可以回答创伤的致命性
问题;只有医生知道某人是否因中毒而死;所受的损伤(如在面部)以后是否会留下永久性瘢痕;
某人精神状态是否适于写出遗嘱.这样,既有法典的明文规定,又有法官和法学界的认可和支持,
因为法庭需要法医学,使医学鉴定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终于确立了一定的地位.由此看来,加洛林
刑法的确是近代早期法医学发展的法律基础,对法医学发展成一个新的学科起到了重要作用,因
此有学者认为加洛林刑法是欧洲科学法医学的起点。
(二)近代法医学的兴起
1.人体解剖学及生理学的进步 随着人体解剖学的不断进步,为法医解剖技术问题的解决铺
平了道路,特别是科学的人体解剖学的奠基人Padua大学的解剖学教授维萨里C丸Vesaliusl514~
1564年,比利时人),,1543年发表了《人体构造》(De Corporis Humani Fabrica)一书,在解剖学上
取得了划时代的进步。该书详细记载了人体构造,另外书中对腹腔、胸腔、颅腔三大体腔的解剖
技术及其所属脏器的摘取和观察技术,一直为法医解剖学所用。科学的人体解剖学成为欧洲法医
学发展的前导,是区别于古代法医学体系的重要标志.其后,著名的英国医生W.Harvey(1578~
1657年)发现了血液循环,其名著《动物心血运动的解剖研究》(1628年)对促进解剖学和生理学
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法医学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影响。
2.欧洲法医学先驱-—巴雷及其著作 巴雷(AmbroiPare,1510—1590年)是近代外科学创
始人、法医学先驱。1575年出版了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报告的编写及尸体防腐法》。内容包
括总论,编写检验报告的重要性,各论有各种损伤、窒息的生前与死后的论证,有异常死亡、婴儿窒
息死、处女的鉴别及保存型尸体等特殊法医学问题,篇末附有检验实例。书中首次描述了枪弹创
的挫伤轮,最早认识木炭气或煤气中毒,另外在对机械性损伤的认识,生前伤、死后伤的鉴别,
如何判断中毒事件,婴儿急死的鉴别等方面也有独到的见解.由于Pare在法医学方面的贡献,被人
们称之为欧洲法医学的先驱。
3.欧洲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公认的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是意大利Palermo大学
教授蒂纳特·菲德尔(FortunatoFedele,1550—1630年)编著的《论医生的报告》,本书的确切出版时
间尚无定论,有的认为是1598年,有的认为是1602年,也有的认为是1603年。这是欧洲第一部
系统而全面的法医学著作。全书分4卷,卷1:公共食品、空气之增进健康、瘟疫;卷2:创伤、
诈病、刑讯、肌肉损伤和医疗过误;卷3:处女、阳痿、遗传病、妊娠、水泡胎、胎儿生活能力、
分娩和怪胎;卷4:生与死、创伤的致命性、窒息、雷击死和中毒。该书有三点值得注意:
(1)该书是第一部将公共学和法医学融合为一的书籍.自本书起直到19世纪初的大部分法医学
书籍都是采取这种形式,这是欧洲近代法医学史中的一个特色,其原因就是两者都属于应用医学
和社会医学.
(2)该书比巴雷的书增加了许多新的法医学内容,包括诈病、刑讯、肌肉损伤、医疗过误、
阳痿、遗传病、妊娠、水泡胎、胎儿、生活能力、分娩等多方面问题,从而拓宽了法医学应用范
围,其中的刑讯正是医生参加刑讯过程的经验记载,这是欧洲法医学发展史中比较特殊的方面。
(3)该书在对创伤的论述、中毒的尸体征象、处女的鉴定及心源性猝死等方面发表了有较高学
术价值的法医学观点。
(三)近代法医学的发展
1.法医学学科术语的提出 1621年,意大利医学家保罗·查克其亚(PauloZacchial584~1659
年)编著的《法医学问题》(Quaestiones Medicolegales)出版。值得提出的是,在书中,作者是在
法医学发展史上,第一个为这一新兴的学科定名为法医学(Medico—legales),是第一个英文法医
学术语legal medicine的由来。该书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年龄、妊娠、分娩中死亡原因、活产、子
女双亲的相似性、精神损害、毒物与中毒、性功能、生育能力、诈病、传染病、创伤、致残、医
疗过误等.在内容范围与学术水平上都大大超过了他的先行者。《法医学问题》初版时只有3卷,
到1658年第五版是9卷,共788页,每页68行,称得上是划时代的法医学巨著,所以Zacchia
被称为欧洲法医学之父。
2.法医学教育的兴起 为了提高检验医生的鉴定能力,德国来比锡大学病理学与治疗学教授
J.Michaelis(1607~1667年)自1650年起,首开法医学讲座,以后又由Bohn续任,据说这个讲座
曾冠以“forensic medicine''一词,历史上认为这是法医学第二个英文名称的由来.
此后,在德国、意大利、英国、俄国、丹麦也相继由解剖学、生物学、外科学、生理学、病理
学、内科学教授从不定期到有规律的举办法医学讲座。1785年布拉格大学医学系首设法医学教授
职位,内科医师Eduard V。G Von Lobes(1763~1827)为该讲座教授。法医学讲座教授的设立,
这是对该学科予以承认的标志。随后1795年巴黎卫生学校设立了法医学专业,制定了教学计划,
有了法医学教科书。从此,法医学在大学教育中有了永久的一席之地。
3.医学鉴定制度与鉴定人 加洛林刑法对医学鉴定的规定以及巴雷在医学鉴定中的巨大影
响,推动了欧洲医学鉴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1714年俄国彼得大帝一世发布的尸军事条令”规定,
对暴力致死的案件必须进行医学鉴定。其中特别指出:“出于案件需要,医生可以切开尸体认真的
检查,判明何原因而死”。1768年奥地利帝国的Theresiana刑法规定,对某些刑事案件强行进行医学
鉴定.1770年瑞典法令规定的所有的尸体解剖都应由医学鉴定人施行。另外,1750年萨克森州的皇
家法令(RoyalMandate)规定,医生为公众服务须具备下述学历证明:解剖学、外科学、法医学、
化学、物理学和药物学,有这样资格的医生才能从事医学鉴定工作。到19世纪,以德国为代表的
医学鉴定制度有了显著发展,如普鲁士王国(1806年)和拜恩王国(1813年)的医学鉴定制度。法典
规定,法医师(gerichtsarzt)是惟一的尸体检验人,必须对尸体三大腔施行解剖等.这些法令法规,使
医学鉴定更加制度化和鉴定人资格(法医师)的合法化,无疑为法医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法医学会的建立和学术期刊的出现 随着法医学专业人员的逐渐增加,在19世纪后半叶开
始出现法医学术团体。1868年,在法国成立了第一个法医学会——巴黎法医学会,1873年更名为
“法国法医学会”.1878年8月12~14日在巴黎主持召开了第一届国际法医学代表会议,1995年学
会更名为“法国法医学与犯罪学会”。
《公共卫生学与法医学年鉴》1829年创刊,是德国第一部法医学期刊,至1921年,公共卫生学
与法医学两部分分开,法医学部分更名为《法医学、犯罪学与科学警察年鉴》(Annalesde Medecine
Legale,de Criminlogie dt de Police Scientique)等。这些刊物增进了法医学术成果交流,为法医学的
研究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文献资料,也是法医学发展繁荣的一个标志。
5.科学毒物学的诞生 《论毒物》于1814年在巴黎出版,由法国著名法医毒物学家Orfila编
著。系统的论述了多种矿物、植物和动物界的有关毒物,包括毒物学总论,毒物的化学性质、生
理与病理作用、临床表现、解剖所见与毒物分析,这些问题的论述大都以动物实验结果和病例观
察为依据,在研究中形成了一种重要的学术思想,即进人人体的毒物蓄积在一定的组织。他的这
一观点在1839年一起投毒杀人案的毒物检验中得到证实,从死者的肝、脾、肾、心肌和肌肉中都
检出了砷。这一观点很快被各国学者接受,放弃了过去那种只以胃肠内容、药品或可疑食物为检
材的取材方法,使人体中检验毒物的方法得到发展,该书被誉为历史上第一部科学的毒物学著作.
随后又有多部法医毒物学科学专著出版,如《毒物对活体作用的实验》1829年伦敦出
版,Addison(1793~1860年)Morgan(1797~1847年)合著,是第一部专门研究毒物对人体作用机制
的专著;《与法医学及医学有关的毒物》1848年伦敦出版,Taylor编著。书中列举了许多实例和文
献资料,叙述毒物的来源,使用状况和价值、中毒症状及其与一般疾病的鉴别,识别该毒物的最佳
方法,案例调查特点等;《依医化学分析的毒物检测手册》1856年出版,德国P.J.Otto编著。
系统介绍了各种金属毒及生物碱的分析方法,是一部毒物分析化学专著;《饮食、空气混合物、食
物残渣和尸体组织中的毒物法化学检测》1868年圣彼得堡出版,Dragendorff(1836—1898年)编著,
介绍了数种由人体中检出毒物的方法.这些著作的出现,标志着科学的法医毒物学的诞生.
正是由于科学法医毒物学的创建,医学鉴定制度和鉴定人资格认定的发展,开展尸体解剖和应
用毒物学的理论与技术解决鉴定工作的问题,才使法医学能够在科学的基础上为法律服务,才使得
法医学能够走向现代化。
(四)近代法医学的成就
1.法律准许尸体解剖,并要求鉴定人为法庭审判提供医学科学依据,为法医学科学的、广泛的
开展,以及法医鉴定制度化,鉴定人资格合法化提供了基本保证。
2.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一一《论医生报告》的诞生。它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欧洲法医
学发展的结晶,反映了法律对医学鉴定需要的日益增加,从而为法医学的不断发展开辟了道珞。
3.在法医病理、法医物证、临床法医和法医毒理学等方面的多个新发现、新方法的应用:加
法医病理学有窒息死的内部所见、溺死的肺和胃肠检查、初生儿的胃肠实验、心血管及脑部疾病
引起的猝死,以及借助显微镜鉴别生前或死后伤;法医物证方面有血清蛋白的沉淀反应、人与动物
红细胞形态的差异、血红蛋白的分光镜检查、氯化血红素结晶的发现等,无疑是硕果累累。但最
引人注目的是法医毒物学的成就,这一时期建立了毒物学总论,确定了毒物约定义和分类、毒物的
生理作用、中毒的证明,建立和选用较科学的毒物分析方法,以及科学的认识毒物对人体的损害,
可谓科学毒物学的诞生,成为法医向现代化发展的科学基础之一。
二、现代法医学
(一)大学法医学研究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大学法医学研究所是在19世纪欧洲大学建立法医学讲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有7个国
家在一些大学建立了研究所.到20世纪,欧洲的大学法医学研究所制度又有了显著的发展,14个国
家共建立了120个大学研究所。研究所有标本陈列室、动物室、尸体冷藏设施和供尸体解剖教学
用的环形阶梯教室。研究所的所长由法医学教授担任,法医学服务以法医病理学为中心,负责所
在城市的尸体检验与解剖,同时有法医血清学、法医毒物学检查。多数有涉及赔偿问题的活体伤
害诊察和性犯罪案件的活体诊察、交通事故的酒精检验,少数能够开展精神病学鉴定,个别的还
进行与保险医学、法医人类学、犯罪人类学乃至刑事技术有关的检查.多年来,法医研究所对各种人
身伤害犯罪的鉴定为法庭审判提供了科学依据;对各种不明原因死者,.尤其是猝死的尸体解剖,为
医学相关学科提供了宝贵的研究资料;对意外灾害事故的伤害(各种交通事故)鉴定,为相关职能部
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给予了实质性的指导。由于工作成绩显著,使大学法医研究所制度在欧洲
有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与欧洲文化联系密切的南美也有不少大学建立了法医研究所,这表明大学
研究所制度在欧洲以外也得到发展。
(二)法医学教育的发展
研究所是在讲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法医学教育是大学研究所的重要任务之一。
1.主要对象 是医学系和法学系学生。学时数30一50学时,为必修课。欧洲各大学医学系
没有本科生的法医学专业教育,法医人才的来源主要靠毕业后教育,因此大多数研究所设有毕业
后教育课程,主要是法医病理学。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完课程并参加法医检验实践,最后通过考试取
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医学专业医师证书。
20世纪后期,欧共体(EEC)各国的法医学代表举行数次教育大会,研讨在欧共体各国之间法
医学教育问题,以塞维利亚(Seville)协议为例:
1986年9月2~6日,欧共体11个国家的法医学代表在西班牙Seville召开法医学教育大会,
对有关法医学教育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以下决议:
(1)医学系学生:法医学必须纳入医学生的基本教育计划,安排在医学教育的最后两年,课程时
数至少一个学期,最低60学时,应包括死亡的法医学检查、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学及血清学基
本知识、医事法学与伦理学,课程结束时考试。
(2)法学系学生:法医学原理教育必须纳入教学计划中,课程设在最后一学年,教学时数最低
30学时,课程内容是熟悉法医学的各种术语、死亡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精神病学及中毒学,课程
结束时考试。
2.毕业后教育
(1)临床法医学:必须在3年内研修临床法医学的所有领域,其中至少100学时的理论教育。
(2)法医病理学:用2年时间学习普通的病理学,3年时间学习各个领域的法医学,在5年内
至少施行500例尸体解剖,最低100例的组织学检查,研修达到所要求的条件,并经学科考试合
格可得到临床法医师(clinical forensic、physician)或法医病理医师(forensic pathologist)资格。
以上的内容说明了欧洲的法医学教育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新的发展,代表了欧洲法医学教育
的最高水平。
(三)科学研究的进展
大学研究所除了从事法医学教育和法医学服务外,也有应该完成的科学研究任务.许多大学研
究所都有自己的重要科学研究项目。例如在德国,波恩的法医人类学研究;明斯特的法医血清学
和DNA分析研究.科研经费主要依靠向国家或社会、大企业的基金会申请和争取。近几年,随着
法医学各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案情变化的特点,与神经病理学、交通事故、损伤时间、婴儿猝死
综合征(SIDS)、DNA分析、乙醇中毒及吸毒等有关问题被关注,开展研究的课题较多,进展较快。
如SIDS在欧美的临床医学和法医学上都是重要课题,估计已发表文章不少于2 000篇,尚有不少
专著。另外,随着分子遗传学特别是DNA重组技术的发展并很快在亲权鉴定和个人识别上得到
应用.同时随着研究规模的扩大和深入,众多的多态性DNA片断的阐明,使DNA的高度多态性在
犯罪侦查和亲权鉴定上日益显示着巨大的潜力。1995年以来,英国率先建立了基因库,建立了像
指纹档案一样的DNA档案,并开始在识别罪犯方面发挥作用。
(四)现代法医学主要成就
1.健全的法医鉴定制度 在欧洲以及美洲各国,法律规定,凡属死亡者,首先要由医生检查,
辨认是自然死亡、非自然死亡、或疑似非自然死亡,对后两者必须进行尸体解剖,根据解剖结果开
具死亡诊断书,解剖在法医研究所进行。这样各研究所大量的尸体解剖无疑对提高整体法医鉴定
水平,保证充足宝贵的科研资源,促进全人类医学事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法医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进步,法医学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如显
微镜、细菌学技术、生物学、组织化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技术不断应用于法医检案和科学研
究中,使尸体现象的形成机制,死亡时间、损伤时间的推断,生前、死后伤的鉴别,心肌缺血的早期
诊断等研究水平不断提高。
1985年,英国遗传学教授Jeffreys首先提出特异性DNA指纹图,并用于血痕、精斑和毛发的
个人识别,是法医物证学史上的一大创举。同年美国又首先建立了无细胞克隆技术(聚合酶链反应
polymerachainreaction,PCR),以及随后(1989—1991年)Litt等扩增短串联重复位点片段长度多
态性(PCR—STR)技术的发现,使法医物证检验水平又创新高。
三、国外现行的法医体制及教育模式
(一)德国
1.法医体制 在德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庭制度,但内容大致相同。死亡者首先要由医生
检验,辨认是自然死亡、非自然死亡或疑似非自然死亡。对非自然死亡和疑似非自然死亡者,通
知警方进行现场勘查,提取物证及尸体检验,并提出尸体解剖申请。解剖由经法院任命的法医师担
任,解剖时须有其他医生、法官、以及法官的文书在场,尸体检验后即就死因及其性质签发大体的意
见,其后再发出详细的鉴定报告。如对鉴定结果有争议,司法机关有权请其他法医学研究所重新
鉴定或要求法医会诊.法医和毒物分析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他们有义务回答法庭审理中各方提
出的问题。法医一般不出现场,仅在凶杀及某些特殊案件中,应警方邀请时勘验现场.
法医学鉴定主要在法医研究所进行,包括法医病理学、毒物学、血清学、法医精神病学、醉酒
和性犯罪的临床检查、交通事故的酒精分析、医学保险问题、医疗事故.对活体伤害的诊察,一般只
是鉴定损伤的形成或收集痕迹物证,并不进行轻重伤的评定.涉及刑事案件的血痕检验大都由警察
实验室承担,研究所的血清学检验以亲权鉴定为多.
2.法医学教育模式
(1)本科生教育:法医学为医学生的必修课,作为国家考试科目,共60学时左右。规定的教学
内容主要有:法医死亡学、机械性损伤的一般知识如交通伤、小儿虐待、窒息的病理、电击死、
中毒、与临床医生有关的基本医事法规和医学伦理等。课程结束,要接受两次国家考试,一次是
第五学年学完必修课后进行笔试和口试,第二次是在毕业前参加4个月的实习服务后,以口试方
式考试。医学生如不能按规定参加法医学学习并合格,则不能得到医师执照。
在进入临床学习的第二年,医学生在教授指导下,可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法医学科也一样,
依据研究结果提出论文者,毕业时可获得博士学位。
(2)毕业后教育:医学生毕业后要想获得法医学专业医师证书,据《医师毕业后教育规则》(1987
年)规定:法医学的毕业后进修时间为5年。其中精神病学半年,病理学1年,法医学研究所3.5
年,进修内容包含法医解剖技术、死因鉴定及法医病理学有关的因果关系鉴定;活体和尸体损伤判
定、中毒的判定、保险学知识;医师的法的立场,医疗行为的法的因果关系;斑迹的保存、法医
血清学、法医物证检查。完成法医解剖500例,临床病理解剖100例,复杂法医学问题的书面鉴定
30例,法医心理病理学书面鉴定20例,出庭口头鉴定200次,复杂问题的因果关系详细书面鉴
定10例等。进修完全结束后再通过口头考试即可获得证书。这一系列的鉴定例数要求被称为“目
录制度",有利于高水平法医师的培养。
(二)英国
1.法医体制 英国的法医制度有两种,即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实行的验尸官制度
(coronersystem),苏格兰实行的检察官制度(procurator-fiscalsystem).
(1)验尸官制度:凡疑为暴力死、非自然死亡或原因不明的突然死亡,狱中死等均应报告验尸
官,验尸官在法医局(或称验尸官办事处)工作。死亡的刑事调查由警方负责,死亡的医学证明由
验尸官负责。验尸官收到案件通知后,可根据案情通知卫生部门的登记员接受医生的死亡诊断书;
或者决定尸体解剖,根据解剖结果开具死因诊断书。要求验尸官对验尸工作独自负责,不受政府的
影响。
验尸官所召的检验人员大部分是临床病理医师,主要是对猝死、自杀和交通事故案例进行解
剖,与刑事犯罪死亡有关的解剖则由法医病理学专家完成。验尸官法规定,凡疑为暴力死或非自然
死,验尸官一般都要召开验尸会,即死亡调查会.其目的是确定非自然死亡事件的真实情况,死者
身份、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地点等。另外,对他杀、过失杀人或杀婴、狱中猝死,有必要通知
政府部门的中毒、疾病或事故、高速公路上的车祸、警察拘留中死或疑为警察执行任务中所致的
伤害死,验尸官必须在验尸陪审团参加下进行,即验尸官陪审团参加的验尸会。陪审团由7~11名
守法的公民组成,调查会上验尸官总结所有证据并解释法律后,陪审委员可讯问证人及法医验尸
官,验尸官必须进行回答,做出进一步说明.陪审委员如不同意调查的结果,验尸官可接受多数人
的裁决。验尸会是验尸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2)检察官制度:检察官由检察长任命,必须是律师但不一定是医师.主要职责是接受警方的所
有刑事案件的报告,并指挥警方的工作,检验对象主要是非自然死。检察官有权决定尸体解剖,
解剖由大学法医学科施行.对刑事案件或因疏忽致死案例须有2名医师施行解剖,两人的意见不要
求一致,但都必须为诉讼提供证据,其书面证据如不被单独接受,则常需出庭提出口头证据。
2.法医学教育模式
(1)本科生教育:1963年,英国要求所有医学生必须通过法医学考试的规定废除后,导致法医
学教学时数明显减少,目前本科生教育发展较好的学科在北爱尔兰,两个学年共67讲,主要内容
为法医病理、临床法医和医学伦理学。其他大部分院校在10一20学时之间.(2)毕业后教育:主
要是培养法医专业医师.任何医师想成为法医专业医师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
1)法医师证书(DMJ):证书有两类,即:临床法医师证书(DMJclin)和法医病理医师证书
(DMJpath)。要经过资格审查,报考DMJclin证书者需交从事与刑法或民法有关医疗实践至少3年
的职业经历证明;报考DMJpath证书者需交被承认的病理或法医学科工作至少3年的证件和个人
施行的各种创伤与异常死亡的检验一例。证书考试首先为初考,着重于法医学各领域的基本知识,
初考合格后进人终考。终考时DMJclin考生要求交有10个案例集,DMJ—path考生要求交亲自解
剖或协助他人解剖的案例资料。DMJ证书的获得是基本上达到法医师水平的标志,表明已具有从事
法医学鉴定的基本能力.
2)法医病理学专家证书:这是比法医病理医师更高一个层次的资格文凭。由皇家病理学会
(Royal College of Pathology,RCPath)授予的RCPath的会员有4个层次:名誉创始会员、名誉
会员、创始会员、会员。申请者应有不少于1年的临床任命证件。初试时,应至少在医院病理科
工作不少于18个月,并完成化学病理学、血液学、病理组织学、免疫学和微生物学5科中的4
科培训,从以上各科中选择一科作为选定科目(病理组织学为最重要的科目),初试合格进行终试.
终试者要完成被承认的5年全勤培训,其中有3年是在病理科工作,1年以上在临床工作。经上述
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员资格,获得资格后会员应继续提高自己的水平,经过12年观察可晋升为名
誉会员。
(三)美国
1.法医体制 美国在各州的县、市都设立了法医局或首席医学检验人办事处(CMEO),配有
专任法医病理医师,毒物检验师和技术助手,并有适当的实验室设备.法律规定,以下各种死亡均须
由法医局或CMEO进行检验,以查清死因。①暴力犯罪;②意外;③自杀;④猝死;⑤无医生在
场的死亡;⑥狱中死;⑦拘禁中死;⑧任何可疑或异常情况下死亡;⑨堕胎;⑩中毒;⑩公共卫生
的疾病;⑩雇工的疾病、损伤、中毒死;⑩行火葬、海葬以及解剖的尸体.
现行有两种法医制度:
(1)验尸官制度:验尸官通常由两党候选人中产生,任期为2~4年,大都不考虑有无法律或
医学资格。验尸官的职责是调查州内所有可疑的死亡或暴力死案例.对需要解剖的案例,验尸官组
织法医局的病理医师进行,若怀疑中毒,有权决定对死者的脏器进行必需的化学分析;可疑案例
须召开验尸会明确死因和死亡方式。
(2)法医鉴定人制度:法医学鉴定人受政府雇用,必须持有州发的医师证明和美国病理学会发
的法医病理学与病理解剖学医师证明。负责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死亡尸体检验和尸体解剖。在检验
尸体后有权开具死亡证明书+如发现死亡与犯罪有关,立即通知检察官;如发现与工业意外、传染
病、危害公众健康的毒物或毒素以及交通事故等有关,应通知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于与公众利益
有关的案件,法医鉴定人有权召开公开调查会.其工作是独立的,不受任何部门的官员指挥。
在美国约20个州在全州范围内建立了CMEO,有5个州实行验尸官制度,还有一些州则采用
两种制度兼容的形式,医学检验人——验尸官制度(coronersystem),被称为混合型法医制度.即由
法医学鉴定人兼任验尸官,法医学鉴定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法医病理医师资格的有执照的内科或外
科医师.
2.法医学教育
(1)本科生教育:在美国现今很少的医学院设有法医学科,几乎不对医学本科生进行法医学教
育,只是聘请验尸官或法医学鉴定人在普通病理课程中讲几次法医病理学。
(2)毕业后教育:主要是法医病理医师培训。法医病理医师证书由美国病理学委员会(America
Board of Pathology,ABP)负责。ABP规定,申请者首先须取得病理医师资格,取得该资格须通过
3年病理解剖,或3年临床病理,或二者兼修4年,并考试合格。获得病理医师资格后再进修1
年法医病理,1年期间须完成500例法医解剖,其中应有100例以上是在24小时内因物理或化学原
因突然致死者,如在1年内仅完成250~350例解剖,则应包括与这些解剖有关的现场勘查经验。1
年间还应有4—8周用于毒物学、人类学、枪支、血清学和痕迹检验实验室实习,最后经ABP考
试(笔试、大体标本、组织切片、脏器和创伤的照片等)合格后发给法医病理医师证书。整个培训
工作在美国医学会指定的有培训资格的机构进行,主要在CMEO。
(四)日本
1.法医体制
(1)尸体检验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人死后?天以内需由医师或牙医师开具死亡诊断书或尸体
检案书,报告官府,取消户口。医生遇有异常死与变死24小时内须向警方报告。
异常死包括:①所有的外因死,或疑与外因有关;②外因死与病因不能区分;③病死,但死
因不明;④未接受治疗而死;⑤初诊时患者已死;⑥治疗中死亡;⑦死因清楚,但是在初诊中急死等。
异常死的概念中包括变死,变死指疑与犯罪有关的异常死。
(2)尸体检验的人员:日本的尸体检验有检视、检尸和尸体解剖三种方式。不同情况下参与尸
体检验的人员不同.
1)检视与检尸:凡与犯罪有关的异常死,由警官进行调查,称行政检视,由医生进行检尸称
行政检尸.医生可以是警察医、监察医、法医学教室医师或一般的临床医师。医师的检验结果如认
为无解剖的必要则发给尸体检案书。
遇有变死或疑为变死的尸体,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官进行调查,称为司法检视,由警察医、监
察医、法医学教室医师进行检尸为司法检尸。
2)尸体解剖:检视与检尸后死因仍不清,或死因清楚但与犯罪及劳动灾害有关须施行解剖.
异常死中认为与犯罪无关,解剖由监察医、法医教室医师施行,称为行政解剖。解剖的结果形成
解剖报告书,提交当地的卫生局或警察署。
凡与犯罪有关的死亡或变死尸体,则行司法解剖。司法解剖须有法官发给的“鉴定处分许可
状”,并有检察官或司法警官提出的“鉴定委托书",解剖者(鉴定人)须是法医学专业医师,在各
医科大学法医学教室进行解剖,解剖结果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交委托单位,有时鉴定人应作为证人出
庭作证.
3)尸体解剖者的资格:医科大学的解剖学、病理学和法医学教授、助教授、监察医、在医科大
学的解剖单位或在每年解剖10例以上尸体的医院病理室从事2年以上工作,解剖或辅助解剖20
例以上尸体的医师。
其中监察医制度是美国医学鉴定人制度引进日本后产生的。现今在日本东京都、横滨市、大
阪和神户实行监察医制度,这些城市建立了监察医务院,监察医对政府法律规定的各种死亡尸体
进行检验。也有检视、检尸、尸体解剖等工作程序。
2.法医学教育 日本各主要城市的大学都设置了法医学教室,负责本科生法医教学与司法解
剖。
(1)本科生教育:法医学为医学生的必修课,教学计划包括法医学和医事法学两部分。课程结
束都有考试,为了使学生有机会见习法医解剖,各大学的法医解剖室都对学生开放。
(2)毕业后教育:没有固定的模式,培养法医专业医师的主要途径有:①青年教师在法医教
室的司法解剖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实际工作中去培养提高;②攻读博士学位;③出国进修。
复习思考题
1.中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为什么说宋慈是中国法医学之父,他的主要贡献是什么?
3.中国现代法医学教育的培养核心是什么?
4.中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特点是怎样的,有何利弊?
5.促进欧洲近代法医学进步的因素有哪些?
6.欧洲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特点?
7.国外近代法医学主要成就有哪些?
8.国外现代法医学主要成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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