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集锦
北京市
军队转业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北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天津市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调离天津市的;
六、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予以照顾接收。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天津市驻军服役,其配偶在天津市工作满5年(含双);
2、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户口;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工作或水面舰艇服现役满15年,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边远地区因别按( 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的,一方转业,可到天津市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要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前期转业的一方在天津市工作满五年,后转业一方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
河北省暨石家庄市
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河北省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转业干部系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在常住户口的(不含随军来的)
。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的转业干部到省会石家庄市安置的,其配偶须在石家庄市工作满5年或婚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
(五)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从事飞行工作或在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边远地区按【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转业干部.其配偶在河北省工作或婚前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六)夫妇均系外籍,到石家庄市以外安置的,须其配偶在河北省有常住户口;到石家庄安置的,须符合【1990】国转办字第6号文件规定,或其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10年以上的。
(七)省内急需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山西省暨太原市
1、转业干部自幼生活在山西并从山西入伍。
2、配偶系山西籍,现在山西工作或定居。
3、夫妻双方同时转业,一方从山西入伍。
4、转业干部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在山西工作或定居并有常住户口,身边确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
5、符合【1990】国转办字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含夫妻双方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转业)。
6、山西经济建设急需并具有特殊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安置:
1、自幼生活在太原市、有常住户口并从太原市入伍。
2、入伍前在太原市工作。
3、配偶现在太原市工作,工作关系与户口均满3年以上。
4、父母在太原市工作或定居,身边确无子女。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符合进太原市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并单位)接 收安置:
1、入伍时系国家正式职工,原单位现仍属于省直单位。
2、配偶现在系省直单位(不含太原市驻军所属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
3、父母均在省直单位工作,现未婚或夫妻双方都是现役。
4、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全国、全军荣誉称号。
5、具有特殊专业技术、且工作急需。
辽宁省暨沈阳市、大连市
外省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配偶系辽宁原籍,现在辽宁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婚前有常住户口的;
(2)配偶系随军到辽宁,现在辽宁居住,工作8年以上的;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在辽宁工作满5年的;
(3)父母或岳父母在辽宁居住,确系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省内地区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辽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原籍、入伍地或爱人现居住市安置;
(2)不属沈阳、大连两
市原籍、入伍,要求到两市安置的,其配偶是两市原籍,须在两市居住并结婚4年以上;其配偶不是两市原籍,须随军在两市居住8年以上;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婚前在两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在两市工作满5年的;
(3)符合接收条件的外省原籍、入伍的转业干部,由配偶工作、居住的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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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2-24 17:53 | 只看该作者
吉林省暨长春市 吉林省接收条件:
(一)转业军官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吉林省籍,现仍居住在吉林省且有常住户口,并结婚3年以上的;
(三)除长春市以外各市、州的当地驻军,转业军官本人及其家属外省籍,其配偶经部队组织批准已随军的(不含不符合随军条件调动随迁的),可以接收并就地就近 安置;
(四)双双转,其中一方是吉林省原籍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五)双均外省籍,单方转业,驻军在吉林省满5年以上的;
(六)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内定居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无子女的;
(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及获得军队总部(地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八)对少数服役时间长,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转业军官,接国转办字(1990)06 号文件规定办理。
长春市接收条件:
(一)原籍长春市或从长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它地区在长春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分配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长春市籍,现仍居住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并结 婚满4年以上的;
(三)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
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春市工作,住满8年以上的; (四)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婚前在长春市有常住户口,结婚满4年以上的;
(五)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区或从本省其它地区入伍的转业军官,其配偶随军随调在长 春市工作,居住满6年以上的;
(六)双双转,其中一方是长春市原籍或从长春市入伍的。双单方转业,驻军在长春满8年以上的;
(七)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长春市居住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无子女的。
上海市
根据(1990)国转办字6号和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以及"京、津、沪三市要适当控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一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的)。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或转业干部虽上海入伍,但其父母调(迁)出本市,在沪无住房的,不符合本条件(以下同)。
第二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应到外省市安置,如转业干部服现役满15年,配偶已随军随队,到外省市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转业干部服现役不满15年或配偶随军未随队,不能随带配偶、子女)。
第三条:双一方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服现役满15年,另一方系外省籍,回其原籍、 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如上海一方服现役不满15年,可单身进沪,另一方转业时则按第八条规定执行,不作为全迁户。
第四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子女出国留学不属身边无子女),或其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结婚满3年,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
第五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其配偶工作和生活基础在沪,在沪常住户口,有中级以上称职。
第六条:转业干部系"文革"期间上海上山下乡知青,从外地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可适当照顾到本市边缘地区安置。 从上海考入外地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分配入伍的,可参照顾本条件。
第七条:驻沪部队转业干部(上海市行政区划内)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随军进沪工作满5年以上,以落户时间为准,现生活基础在上海,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且不需要地方解决住房(由部队政治机关和营房部门出具证明)可适当照顾接收。 双双外籍转业干部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八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
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现工作、生活基础在沪,且结婚满3年以上。 第九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或配偶婚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或配偶从本市随军到部队,现上海有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照顾接收;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从事飞行或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3)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类岛屿等特别艰苦地区连 续工作满15年的。
湖南省暨长沙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湖南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专学校入伍)是湖南的;
2、配偶原籍是湖南,现在湘工作或定居的。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地、州、市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入伍地,其配偶不作随迁调动置;
3、配偶原籍不是湖南,但现在湘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满3年的;
4、无配偶或配偶现在湖南工作未满3年,但军龄满15年,转业时在驻湘部队连续服役满5年的;
5、双双转,一方为湖南籍且从湘入伍的;双单转,留队一方为湖南籍且从湘入伍的,或留队
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在湖南驻军连续服役满5年、军龄在20年以上,且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本人或本配偶的父母在湖南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且没有其他子女在湘的;
7、湖南经济建设急需的特殊技术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在长沙市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专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配偶原籍系长沙市,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正式户口的;
3、配偶原籍非长沙市,但在长沙市工作(含在驻长部队服役)且满5年以上的;
4、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5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 服役满8年的;
5、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户口和住房),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6、双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或留队一方在长沙市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满5年的;双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在长
沙市驻军连续服役满8年,军龄在20年以上, 且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7、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并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8、转业干部进省直驻长沙市单位(含中央驻长单位)安置,必须具备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未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团职干部年龄45岁以下,营职
以下干部年龄38岁以下,且表现优秀;
9、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安排。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其他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本着出进对等的原则交换安排。
广东省暨广州市、深圳市
一、广东省接收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广东或从广东省入伍(入伍时户口在广东,但不含院校分配入伍) 的。
2、在广东驻军连续20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东的(进广州或深圳市的,需符合该市的接收条
件)。
3、双同时转业,有一方年满40周岁,并在广东驻军连续8年以上的。
4、双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5、配偶户口在广东连续8年以上的。
6、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时按上述第4条款进广东,户口在广东连续5年以上的(按 转业年度计算)。
7、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接收安置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照顾接收安置
1、配偶在广东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或系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地方单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行、在舰艇上服现役15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东的。
3、配偶户口在广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广东工作或居住,户口在广东(不含随军、随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二、广州市接收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守校分配入伍)的。
2、双同时转业,有一方军龄满20周年,并在广州市驻军连续8年以上的。
3、双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4、配偶户口在广州市连续8年以上的。
5、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时按上述第3条款进广州市,户口在广州市连续5年以上的(按转业年度计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照顾接收安置
1、配偶在广州市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系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地方单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2、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行、在舰艇上服现役15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广州市的。
3、配偶户口在广州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户口在广州市(不含随军、随迁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