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高原条件兵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10
∙【字 号】鄂政发[2005]40号
∙【施行日期】2005.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高原条件兵有关政策的通知
(鄂政发[2005]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
为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赋予我省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鼓励应征对象安心服役,为巩固国防和军队建设建功立业,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新兵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96]75号)基础上,现就我省征集进藏高原条件兵的有关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优待标准,在各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倍。
二、非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满后,按照当年国家安置政策落实相关待遇。选择自谋职业的,按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入伍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服役期间原单位应保留其工作籍和有关福利待遇;服役期满后原单位应允许其复工、复职,待遇不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并根据其服役期间表现予以晋级。应征对象服役期满,原工作单位主体消失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推荐安排其再就业。
三、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在应征入伍的同时,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服役期满后,比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费。
四、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及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省复退安置部门给予安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五、进藏高原条件兵增发的家属优待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财政负责解决,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六、进藏高原条件兵在服役期间,因本人要求提前退伍或犯有严重错误被部队除名、中途退伍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待遇。
七、本规定从征集2005年进藏高原条件新兵时开始执行。
担负有进藏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把征集进藏高原条件兵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分工合作,抓好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