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76-02
摘 要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作为我国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各自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二者往往表现出许多相互矛盾性,但透过表面深入地剖析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功能与价值取向,就会发现一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互相补充,互为平衡,共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关键词 自由 合同正义 社会本位 合同自由限制
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同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统率合同法的各个领域,从哲学上讲,可以把这两者界定为一对矛盾,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存在对立抵触,只有协调好这两个原则,才有可能实现合同法的各项价值追求,全面规制合同关系。
一、合同自由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和概念
提到合同自由,我就不得不提到在很多有关合同法的论文和书籍中都引用的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人有关合同自由的评论,“司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者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他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免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
既然已经清楚合同自由原则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自由基本上可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他认为合同的本意在于合意,对此,他还引用了美国学者罗伯特、卡特等人的观点,认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 2.当事入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其中包括了a缔结合同的自由。b选择相对人的自由。c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d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e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f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g选择裁判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