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参考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对市场初级分配和政府再分配进行衡量,并着重在理论层面上对再分配的必要性以及再分配次生不公平的原因做一般性的探讨。笔者认为,个人能力的差异性和对分配正义需求共同性的矛盾,促使政府实施再分配政策以缩小收入其产生的不平等状态,但由于干预再分配的各个主体间权利的等级性差别导致再分配结果并没有更好惠及弱者的生存权利,形成再分配次生不公平。
关键词:初次分配不平等 再分配 次生不公平 干预
人类文明社会的进步伴随着以创造财富为重心向以分配财富为重心转移,伴随着从对善的追求转移到对正义的追求。近年来,关于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分配正义也成了人们共同的追求和普遍价值取向。在社会收入差距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两级分化愈发严重的社会背景下,笔者通过对政府再分配的必要性和再分配产生次生不公平的原因做一般性的理论探讨,希望能够对当政者制定实施收入分配政策、实现社会分配正义及推动和谐社会发展有积极地启发意义。
一、 关于再分配的必要性及其次生不公平的理论浅析
分配正义包括分配机会平等、分配程序正义、分配结果公平。分配机会的平等和分配程序的正义的概念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笔者统称为形式的正义;而分配的结果的公平即为实质性的正义。纯粹完善的形式正义要求每个公民都有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享有基本的社会价值如自由、机会、自尊等,承认社会经济个体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市场资源分配活动,并且参与再分配各社会主体都遵守共同承认的分配规则,这样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合理的或正确的,但是仅有公平的机会、公平的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得到正义的结果。因此在对再分配必要性及其次生不公平的原因探讨时更加强调的是再分配实质性公平,即通过税收、财政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等再分配措施在结果上是否缩小了社会各主体收入不平等状态。
在探讨再分配的必要性及其导致的次生不公平原因时,笔者主要参考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观点。之所以选择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是因为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城邦时代的正义概念时是把法律和正义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的意义应该促成城邦人民享受正义和善的制度。他一方面认为法律与正义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另外一个方面,他还是觉得正义高于法律,在他看来正义是本性善的东西,善的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分配正义即为在对财富、荣誉、权利地位等有价值的东西
的分配过程中按照合作的法律规则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但同时“正义是高于法律”即在按照合作规则实施的分配要突出“善”的东西。本文论述的市场初级分配理论恰恰满足按公平交换、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非歧视和平等对待的正义要求。但是,虽然市场机制能够为分配正义提供了一整套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市场分配规范体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则的体现,但它主要要表现在机会平等与规则公平上,其结果往往会造成大部分人的不满意。社会基于对“本性善”的考虑,要求对政府对弱者生存权利的予以更多关注,这正是再分配必要性原因的内在体现。
罗尔斯的正义观点与本文有密切的关系,他把自己的观点确定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正义即公平。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很明显,罗尔斯对于正义的看法,更加侧重于对分配结果实质性正义的追求,即美德高于规则,而笔者在探讨再分配的必要性时也是强调收入分配是否在结果上真正惠及到社会弱势群体。笔者分析再分配次生不公平的原因的出发点就是再分配结果没有或较少惠及于社会不利者和最不利者的利益。对于再分配必要性原因分析和再分配次生不公平的原因探讨,能够有利于对实现分
配结果的实质性公平进行制度设计,以弥补市场初次分配的不足和缺陷及改善再分配次生不公平。而且,这种分配和再分配的制度设计应当以一种公平的、有效地、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体系得以维持、发展,以促进社会美德的普及。
在论述再分配的必要性以及对再分配次生不公平原因探讨时,需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什么被再分配”、“再分配给谁”“谁进行再分配”的问题。在再分配领域中,笔者分析的用于再分配的对象是所有可用于社会再分配的社会资源包括个人收入、财产福利、权利地位等;在探讨再分配制度合理安排“再分配给谁”时本文所分析的再分配的接受者包括个人、组织、集团、政府和国家等;还有由于再分配权利来源于国家和政府,所以本文的再分配实质上指的就是政府再分配。
第二,本文认为的再分配的次生不公平是基于在再分配结果上没有或者较少地惠及社会不利者和社会最不利者。那么谁是“社会最不利者”?谁是“社会不利者”?谁又是“社会有利者”? 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关于五种基本善理论,笔者认为社会有利者、社会不利者及社会最不利者的区别在于他们对于五种基本善占有程度的不同。社会有利者能够感觉自身的价值及强烈的自尊、享有相对社会平均水平而言较高的收入和财富以及较高的社会权威和地位,
还有自由的思想及职业的选择等等;社会不利者次之;而社会最不利者简单来说就是指那些最低收入和财富的阶层。所以笔者关于再分配必要性和再分配次生不公平的原因分析都是基于观察比较各种再分配政策能否使那些最不利者变得更好。
第三,本文所强调再分配正义并不是意味着每个人的满意,而是达到社会最不利者的满意的状态。“帕累托最优”原则指出:“对某种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来说,如果没有别的可改善某些人的前景而不损害到另一些人的前景的在安排方式,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所以必须强调的是,当权者设计的分配制度是不能够达到社会财富分配的绝对平等以及分配结果使社会每个个体都感到满意,为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制定的政策都会形成结果上相对的不平等。所以,当权者只要以“分配正义”的名义采取的所有行动能够达到“社会最不利者感到满意”的状态就可以令人接受,个人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只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满足社会最不利者对社会基本善的期望都是符合正义的要求。
二、 关于再分配的必要性的原因探讨
1、再分配定义及再分配方式、作用简要阐述。
再分配是指在市场初级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是通过税收等强制性手段收取可供再次分配的资源,以更加侧重公平的目的,把这些可供再次分配的资源重新分配出去,以实现对社会弱者生存权利的进一步关注和更有效限制社会强者的权利和地位优势。
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通过调节不同经济领域、不同生产部门、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收高低来维护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通过制定政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扶持、社会弱势行业(农牧业等)财政转移以及对低收人群体的补贴来缩小分配差距;通过完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维护社会公平等。这些年来,政府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通过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对市场运行机制的弱势群体进行利益保障,维护了人的生存尊严,增强了社会各阶层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对于实现分配正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2、再分配的必要性的根本原因。
随着贫富差距的日渐扩大,人们对于社会财富分配不满意度也不断提高,社会对分配正义的诉求日益凸显,希望政府能够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的诉求也更加强烈,人们迫切期望政
府通过再分配措施改善初次分配不公状态。
然而归根结底来说,笔者认为再分配的必要性根本原因在于各社会主体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个人能力差异性和对分配正义需求共同性的矛盾。市场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机制,一方面,由于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各个社会主体在天赋、性格、能力、地位、权利上的差异性,会导致他们占有社会资源具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只会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作为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各方主体无论在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都需要感受到自身获得分配的正义。正是这种能力差异性与正义需求共同性的矛盾构成政府再分配必要性的根本原因。
3、再分配必要性的具体原因分析。
首先,市场机制的失灵和缺陷是政府再分配的首要前提。
市场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竞争性的特征,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将走向垄断,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完全摒弃政府干预的市场调节机制不能保持国民经济平衡协调发展,其在维护分配正义方面的缺陷远大于其优势,往往会导致资源不合理的配置和浪费,形成“市
场失灵”。 具体表现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个人收入事实上存在巨大差别;市场竞争导致财富越来越集中于个别人或群体;“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等。例如,一个富人饲养的宠物消耗的物资就能够满足几个穷人孩子维持教育和健康所必须的物资。这种两级分化现象在公平市场竞争机制是公正合理的,但是这显然在政治上和道德上都是无法令人接受的。所以,市场失灵所导致的个人收入不平等迫切需要通过非市场机制加以修正和弥补,而政府的再分配正是基于市场分配基础上的非市场机制干预。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再分配措施来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不合理配置,促使市场竞争更加有序、运行更加合理,这是政府再分配合理性最重要依据。
其次,政府是有义务通过再分配来缩短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避免两极分化。
具体表现在:①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共同富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目标。政府绝不允许过大的收入差距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影响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实现。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来做大“蛋糕”、分好“蛋糕”。②财富的两极分化已经严重破坏了各阶层的政治纽带。当收入财富、社会地位和权力分配处于不平等时会使处于不利地位者产生挫折、愤怒甚至反社会的情绪。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团结的目的,也会采取再分配手段
来削弱市场初级分配给广大群众带来的不满意感受。③再分配是政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通过国有化、制定反垄断法等措施来限制自由竞争产生的资源、权力的集中化;通过再分配来减少贫困、减少犯罪、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无度消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来扶持成长中的中小企业,通过国防政策、公共基础建设等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穆勒总结说过:“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国家的特殊情况下,那些真正关系到全体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并非不能高效地做)就应当而且必须由政府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