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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

更新时间:2024-12-23 15:51:08 阅读: 评论:0

试述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
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
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权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规制公平原则:即在制定、实施市场规制法规范时就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通过对合同法、商法公平价值的矫正和恢复,均衡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规制绩效原则:即在规定规制主体、规制权力、规制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在制定前进行制度设计时的预期、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线绩效都应当是最大化的。
规制适度原则:即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以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为制约规制手段的选择、节制规制权力运行上的力度的基准。规制所适之度主要有:适市场规制法的“法度”、追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绩效之度”、均衡达成形式与实质公平和机会与结果公平的“公平之度”
国家干预适度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要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把握适度、得当。在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中,“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国家干预适度原则,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国家干预适度则是经济长盛不衰的秘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从来没有忽视过国家干预的作用,只是干预的出发点和目的因各国国情、所处时代、国际国内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最终目标都是试图通过对国家干预适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实现。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保护公平竞争
原则是在市场规制法受命于危难,弥补市场的缺陷、克服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局限性的过程中确立的。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在现代经济繁荣过程中有了新的发展。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社会公益原则国家规制市场经济生活要以社会公益为基本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也就是说,在国家干预市场,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要始终以社会公益为基本尺度。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在市场规制法领域,一切价值判断都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标准,这个标准应当贯穿于整个市场规制法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并且是各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的。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保证社会整体效益的不断取得,始终都是市场规制法所要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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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市场   规制   社会   公平   干预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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