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0
∙【字 号】筑府发[2012]89号
∙【施行日期】2012.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2]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20日
贵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为进一步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贵阳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为目标,以土地整治项目为载体,坚持统筹规划,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全面提高耕地的综合利用水平,探索保护耕地的新渠道和新方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谁用地、谁剥离、鼓励使用”的原则
由用地申报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存储,将耕作层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二)“先剥后用”原则
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项目必须在项目建设实施前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完成后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三)“就近利用”原则
非农建设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石漠化治理项目、中低产田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及绿化用土等方面,利用完成后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利用成果进行验收。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
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尽可能与土地整治、石漠化治理等项目就近、同步开展,使其实现最大效益,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
三、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及再利用试点的确定
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项目、中转存储点以及再利用土壤的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耕作层土壤的损坏和耕作层养分的流失为前提,遵循基本原则做好选址工作。市政府确定白云区、乌当区、修文县、开阳县作为试点区(县)开展此项工作,各试点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选取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试点项目必须确定为土壤没有严重污染、不影响生态环境并且占用5000亩以下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在150亩以下。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级农业部门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试点项目的耕地及其他农业地的土壤质量、厚度、面积等情况进行评估。
四、耕地耕作层试点项目土壤剥离、储存和再利用的要求
(一)剥离
1.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应采取正面分层剥离方法进行剥离,并在项目建设动工之前实施,剥离深度应为20厘米以上,对剥离土壤中直径大于5厘米的石砾应全部清理出土壤,一般分两层剥离并分开堆放,在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2.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接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县级农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级农业部门的要求落实。
(二)存储
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在不能直接运输至土地整治、石漠化治理项目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集中统一堆放,具体堆放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对直接利用剥离耕作层的,在不增加剥离成本的情况下,可直接交付使用,不再中转存储堆放。根据项目建设开工时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识位置,报市国土资源局与市农委备案。
(三)利用
剥离耕作层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和其他农用地改良等项目。所剥离的土壤用作新开垦耕地的耕作层,并保持新增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均匀和平整,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20厘米。利用完成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县农业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农业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验收合格
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农业部门联合下发验收合格文件,该项文件作为该试点项目最终验收依据之一。
五、耕作层剥离的管理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县级农业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和经专家出具的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资源管理部门及县级农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展剥离工作,并将剥离土壤统一堆放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存储地点,剥离完成后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六、主要职责及组织领导
(一)建立有效工作制度
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为主体、国土搭台、相关部门参与、统筹安排、整合资源”的联动机制。试点区(县)人民政府须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耕地耕作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联动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结合实际选择好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适合剥离耕作层的建设项目、中转存储点以及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土地整治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2.县级国土资源、县级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耕作层剥离、存储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与县级建设、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
3.建设用地单位和县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接受省、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指导和监督。
4.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力度,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部门对剥离成果、利用成果进行联合验收。
七、资金来源与拨付
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试点项目,其剥离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剥离后土壤存储管理所
发生的费用,从上级财政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使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单位应支付的费用,由各区耕作层管理单位收取后全额上缴区财政,各区对耕作层剥离资金的使用应专账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八、奖惩措施
1.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利用工作,列入耕地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开展试点工作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不通过市储备中心购买占补平衡指标,允许进行自行占补或自行异地购买占补平衡指标。
2.为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造地工作,凡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开展土地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并在资金上给予扶持;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优先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九、时间安排及要求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
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安排,对剥离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县级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28日前制定出《县级耕作层土壤剥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选定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试点项目、存储地点、经费预算及办法,开展工作流程以及详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