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及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和措施.
一、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管理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医学检定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密切接触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7天,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可居家医学观察,也可以集中医学观察。医学观察开始前,专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告知被观察对象相关传染病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相关防治知识,负责医学观
察的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措施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隔离治疗.对疑似或者确诊病例采取限制手段,是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有关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其中,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或者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将其留验。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法律特别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尚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有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4、对患有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5、患者经治疗症状消失后,大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方可出院,如无大便培养条件,自发
病之日起,住院隔离治疗不得少于七天。带病菌按病人隔离治疗五天后,大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方可解除隔离。
6、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五天,医学观察期间进行粪检,每日一次,连续阴性后,可解除医学观察。
(二)传染源的管理措施
1、对传染病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病人一经诊断为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就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只有尽快管理传染源,才能防止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蔓延。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接受医学检查、随访和隔离观察等措施,不得拒绝。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乙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可在医疗机构指导下治疗或隔离治疗。
2、针对病原携带者的措施:对病原携带者,应做好登记、管理和随访至其病原体检查2~3次阴性后方可解除。在饮食、托幼和服务行业工作的病原携带者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久治不愈的伤寒或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威胁性职业.艾滋病、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疟疾病原携带者严禁做献血员.
3、针对接触者的措施:凡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有受感染可能者都应接受检疫.检疫期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主要采取
(1)留验:即隔离观察.甲类传染病接触者应留验,即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实施诊察、检验和治疗。
(2)医学观察: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接触者可正常工作、学习,但需接受体检、测量体温、病原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等医学观察。
(3)应急接种和药物预防:对潜伏期较长的传染病可对接触者施行预防接种,此外还可采用药物预防.
4、针对动物传染源的措施:对危害大且经济价值不大的动物传染源应予彻底消灭。对危害大的病畜或野生动物应予捕杀、焚烧或深埋.对危害不大且有经济价值的病畜可予隔离治疗。此外,还要做好家畜和宠物的预防接种和检疫。
(三)针对传播途径的措施
1、预防性消毒,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采取预防性消毒,如乳制品消毒、饮水消毒等.
2、疫源地消毒,对现有或曾经有传染源存在的场所进行消毒.其目的是消灭传染源排出的致病微生物。 疫源地消毒分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①随时消毒是当传染源还存在疫源地时所进行的消毒;②终末消毒是当传染源痊愈、死亡或离开后所作的一次性彻底消毒,从而完全清除传染源所播散、留下的病原微生物。只有对外界抵抗力较强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如霍乱、鼠疫、伤寒、病毒性肝炎、结核、炭疽、白喉等。对外界抵抗力较弱的疾病如水痘、流感、麻疹等一般不需要进行终末消毒。
(四)保护易感人群
1、免疫预防计划,免疫是预防传染病流行的重要措施.此外,当传染病流行时,被动免疫可以为易感者提供及时的保护抗体,如注射胎盘球蛋白和丙种球蛋白预防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甲型肝炎等.高危人群应急接种可以通过提高群体免疫力来及时制止传染病大面积流行,如麻疹疫苗在感染麻疹三天后或潜伏期早期接种均可控制发病.
2、药物预防,药物预防也可以作为一种应急措施来预防传染病的传播.但药物预防作用时间短,效果不巩固,易产生耐药性,因此其应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3、个人防护,接触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置和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可能暴露于传染病生物传播媒介的个人需穿戴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护腿、鞋套等.
4、传染病爆发、流行的紧急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有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当地政府需立即组织力量防治,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后,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在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同时,政府卫生部门、科研院所的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和微生物学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疫检疫人员、各级医院的临床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传染病暴发调查,并实施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包括隔离传染源,治疗病人尤其是抢救危重病人,检验和分离病原体,采取措施消除在暴发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传播途径和危险因素等。
二、医疗救治
1、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传染科(内科)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科进一步治疗。
2、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认,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4、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做好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不外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5、对肺结核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归口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卡。
三、病区管理
(一)病区设置及设备消毒
传染病区与普通病区分开,肝炎病人与感染病人分开收治。
门诊部:工作人员应有各自出入口。设专用挂号、收费、化验、X线、取药、治疗等科室。
病区:应设工作人员卫生通过间(包括更衣、淋浴)。病房要分设小病室,不同病种病人分别安排在不同隔离病室。在病室内部应按严密的隔离原则进行建筑,内设卫生间及防护门。通道走廊墙壁上设有两层传物窗,工作人员可以不进入病室而传送饮食、药品等(轻病人)。病区内需设专用消毒间.
其他:如洗衣房、消毒供应室均应有符合隔离的建筑,还应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如污水处理站、焚烧炉等。
隔离区的划分: 门诊、病区等单位均应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清洁区:即没有与病人直接接触,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地方,如工作人员更衣室、休息室、治疗室、库房、值班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