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
与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办法
为深入推进公司惩防体系建设,促进纪检XXXX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作配合活动应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紧扣当前“提质增效”主题,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密切关注公司内部控制风险和经营环境变化,客观全面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二条 公司XXXX部要与各职能部门主动沟通协调,及时通报相关工作,做到信息和成果共享.各职能部门承担一线监督职责,应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明确工作方向和重点,保质保量完成各类效能监察任务,推动公司管理效能全面提升。
第二章 沟通协调要求
第三条 XXXX部在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应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并征询意见,不断加强业务联系,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纳入管控计划。各职能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应先向XXXX部了解涉及本部门的年度监察、审计、内控工作安排,并将其纳入工作计划并细化充实保障措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重要事项变动信息应及时反馈XXXX部。
第四条 XXXX部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对涉及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四资一项目”(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管理,需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重要事项,一般以行文公告或监察审计督办单、效能监察建议(决定)通知书的形式予以安排,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时点配合完成。
第五条 对于重要或紧急事项,可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布置。会议由公司纪委领导或XXXX部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内容涵盖:重要协作事项安排、配合部署要求,通报协作配合及有关工作的办理情况,协调分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六条 XXXX部在开展效能监察、内控审计等工作中,需要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协助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应抽调得力人员予以协助。
第三章 过程配合与协调
第七条 XXXX部在开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做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分解落实,包括:分解落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完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内控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效能等。XXXX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严格奖惩。
第八条 XXXX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应及时通报被检查职能部门,告知监督检查的要求和安排。公司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开展检查工作一般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列席会议、收集意见、调查问卷、开展访谈、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形式进行.检查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反馈对应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自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每季度末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直至整改完结。XXXX部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第九条 XXXX部开展监察审计督办活动,自公司立项核准之日起,应通过监察审计督办单形式通报对应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自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作方案,根据要求开展相关自查、清理和规范工作。XXXX部根据工作需要,就督办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效能
监察建议书.
第十条 XXXX部开展年度专题、各类专项效能监察活动,自公司立项核准之日起,应通过效能监察建议(决定)通知书形式通报对应职能部门,内容包括监察依据、监察目的、监察内容、组织领导、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等相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自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方案,每季度末上报整改情况报告.XXXX部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解掌握。
第十一条 XXXX部在开展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活动中,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要求,组织开展内部风险识别评估和内控制度修订完善工作。职能部门对内控测试发现的控制缺陷,自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缺陷整改措施,每季度末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直至整改完结。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风险控制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严谨性负责,负责部门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甄别存在缺陷、记录缺陷描述、制定整改措施等工作;对部门兼职内控员上报的(MIS系统内控模块)各控制点内控执行信息进行审查、提交,季度审查以季度完结次月10日为考核完成时点。
第十二条 XXXX部在开展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所属各经营实体财务收支审计、年度经营实
体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中,对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应主动协作配合,及时协作查阅、说明或提供所需各类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不得以各种理由搪塞。审计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以审计建议书形式下达相应单位。相应单位自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整改方案,每季度末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直至整改完结。XXXX部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章 问题线索移送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党员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XXXX部。
第十四条 XXXX部在开展审计、内控、“再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反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投标、询比价、工程建设、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行为,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上报公司纪委。公司纪委对线索进行初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处理决定.各职能部门须全面配合公司纪委调查取证,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成果运用和奖励考核
第十五条 XXXX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专题会议、党群管理信息平台、微信等形式,及时将相关工作成果,通报公司职能部门,使广大员工充分了解纪检监察、审计内控工作取得的成效,形成对公司监察审计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可充分利用纪检监察、审计内控管理披露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大管理关注力度,有效促进部门管理“提质"。
第十七条 为提高协作配合的执行效能,XXXX部根据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情况,履行考核职责,在月度奖金考核中兑现。考核内容包括:协作流程环节、提供信息内容、业务涉及范围、协调配合措施等相关工作实绩,配合协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落实整改及时性等。对当月完成整改任务到位、协作配合实绩突出的,酌情给予500—1000元奖励。对逾期提交相关方案、报告、信息的,考核200元。对协作配合整体绩效差甚至变相抵触公司监督检查的,考核500元。对生产单位的考核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