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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更新时间:2025-02-25 08:19:16 阅读: 评论:0

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 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 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 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 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 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 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章  建设规模与合用范围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 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造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小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造面积 大于 3 万平方米小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 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 第一、 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社区、 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 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
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造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 统,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定。
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 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 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 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          选址与装备配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 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 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 1 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 3 人, 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 或者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 1.5 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第十三条  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  于表 2 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 防站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 准的要求。
表 2  微型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器  材  名 
消防头盔
防员灭火防护服
消防手套
消防安全腰带
防员灭火防护靴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戴式防爆照明灯
消防员呼救器
位灯
消防轻型安全绳
消防腰斧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
配备标准
1 顶/人
1 套/人
1 付/人
1 根/人
1 双/人
2 具/站
1 个/人
1 个/人
1 个/人
1 根/人
1 把/人
2 个/人
选配
备具有 位灯功 的消防 呼救器 不配方 位灯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6:19: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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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消防站   装备   单位   防护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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