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 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 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 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 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 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合用范围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 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 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造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 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 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小 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造面积 大于 3 万平方米小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 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 第一、 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社区、 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 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
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造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 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规定。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 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 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 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 选址与装备配备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 出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 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 1 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 3 人, 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 或者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 1.5 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 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 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第十三条 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 于表 2 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 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要求。
表 2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器 材 名 称
消防头盔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消防手套
消防安全腰带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消防员呼救器
方位灯
消防轻型安全绳
消防腰斧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配备标准
数量
1 顶/人
1 套/人
1 付/人
1 根/人
1 双/人
2 具/站
1 个/人
1 个/人
1 个/人
1 根/人
1 把/人
2 个/人
备注
选配
配备具有 方位灯功 能的消防 员呼救器 可不配方 位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