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7.08
∙【文 号】广发保字[1994]350号
∙【施行日期】199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4年7月8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发保字〔1994〕3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使国家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二章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
(二)组织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织的领导工作,并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四)组织领导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解决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发生火灾时,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所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部门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本部门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三)经常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加强消防法规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对所辖防火范围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五)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六条 各工种、各岗位要确定一名防火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工作,下班时拉闸断电,清除废旧可燃、易燃物,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定期组织职工维护保养设置在本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发现着火时应及时扑救,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情况。
第三章 防火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在单位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二)贯彻落实单位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执行消防法规和各项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负责组织动员、布置消防安全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调解决火险隐患;
(三)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骨干,总结、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第八条 各单位可按照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一、二配备消防专职干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配备或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并要确定一个相应部门为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简称消防工作组织)。专职消防干部和消防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办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
(二)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疏散方案及有关消防工作文件,编辑消防工作简报,建立和管理消防工作档案;
(四)负责掌握本单位建筑布局、耐火等级、用火用电、物资贮存、生产和工作性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责任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通道以及火险隐患存在和变化的情况;
(五)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训练和演习;
(六)负责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工作和开具动火证明;
(七)负责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整改火险隐患,负责购置、配备灭火器材;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内装修)等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在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用电和其他不安全操作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对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因素,有权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发生火灾时,应积极组织扑救,并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九条 各单位为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可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提高灭火技能,做好执勤备战工作;
(二)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熟悉掌握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消防水源、通道、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情况;
(三)了解灭火作战方案和扑救火灾时的岗位及任务;
(四)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人员,疏散物资;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向其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五)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不受破坏,并防止死火复燃。
第四章 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