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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妹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庆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4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08:50:50 阅读: 评论:0

刘兰妹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庆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庆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4.28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丽水市 
【处罚对象】刘兰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2:38 
处罚名称
刘兰妹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庆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4号
被处罚对象
刘兰妹
处罚结果
现查明你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位于浙江省庆元县屏都综合新区创新路5号的庆元县安禾竹木有限公司厂房一层的楼梯间内,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该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刘兰妹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及电子缴款单至指定银行(见电子缴款单说明)缴纳或通过扫描电子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庆元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8
处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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