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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维飞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松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4号)

更新时间:2024-12-24 09:10:08 阅读: 评论:0

夏维飞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松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松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3.28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丽水市 
【处罚对象】夏维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4:36 
处罚名称
夏维飞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松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4号
被处罚对象
夏维飞
处罚结果
现查明你将一辆车牌号为松阳电动自行车0010560的电动车停放在位于浙江松阳县******区块的丽水永兴纸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疏散通道处,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夏维飞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及电子缴款单至指定银行(见电子缴款单说明)缴纳或通过扫描电子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松阳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8
处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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