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消防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05
∙【分 类】其他
正文
大连市消防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o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o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o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o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职责】
o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第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o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组织、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第七条【消防专项规划】
o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等机关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专项规划。
·第八条【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
o消防站、消防通信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等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专项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消防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和消防设施用地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消防供水设施】
o供水单位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用于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的公共消火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水单位进行维护。
·第十条【消防宣传教育】
o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大专院校以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疏散等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等项目规划立项】
o危险化学品聚集区及大型石油化工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项目规划立项时,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规划。
·第十二条【建筑外墙设置物、户外广告】
o建筑外墙设置的牌匾、电子显示屏、条幅等,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不得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城建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前,对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外保温材料、外立面施工】
o建设工程外保温及外墙装饰,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 已经投入使用的多层、小高层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外立面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筑管理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筑管理人与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书面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设有外保温系统的建筑,确需在墙面和屋顶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
o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
o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等制度。
·第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用火、动火管理】
o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用火、动火作业时,应当设置专人看护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内部装修、改建,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用火、动火的,施工单位应当将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o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
当配有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火灾公众责任险产品。
·第十八条【房屋的消防管理】
o房屋的使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禁止在居民区、住宅房屋以及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内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消防车通道、作业场地】
o居民住宅区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应当在消防扑救面的室外,还应当划定供大型消防车作业的场地。 进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挖掘施工的,工程结束后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进行回填复原,确保其能承受重型消防车行驶、正常作业。
·第二十条【消防控制室】
o单位、场所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并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不得将应当处于自动状态的消防设施设在手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