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新增项目、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商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工程合同的规定,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做。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行政领导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火灾风险,配备专职和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计划和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施工现场的防火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火灾风险制定、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表::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使用文字或图例表示名称和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放在显著位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关键部位设置禁止标志。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人员检查施工现场;
(二)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三)检查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
(四)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计划和整改措施;
(六)跟踪监督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解除合同或者停工整改:
(一)建设项目未按要求通过消防审核,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三)施工单位未组织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施工单位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样,员工回答的准确性低于80%的。
第九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火灾确认后,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相关信息。
第三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应以在建工程为重点,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