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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更新时间:2024-12-24 21:38:33 阅读: 评论:0

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市民承诺书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作为一名夏津县市民,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本人将严格遵守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通知。
 《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如下: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一、    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    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    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    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佰元以下罚款。
  如违背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本人愿意接收《五条禁令》的处罚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5:17: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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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电动车   禁令   严禁   充电   电动   场所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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