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检、电检依据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该当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实文件。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条对单位推行法定消防平安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该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XXX公通字【1996】21号
《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颐养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制度,必需委托“中介效劳”企业对消防设施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
五、XXX文件消办字(1998)266号《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技术检测、办理消防设施合格证(牌)的通告》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技术检测。
六、XXX文件消办字(1996)13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电气消防平安技术检测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必需每年至少委托电气消防平安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规范化技术检测,其检测结果将作为公安消防部门评定其平安状况的重要依据。
七、《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九)法律、律例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