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
消防工作管理规定及奖惩条例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监督管理
(一)公司消防监督机构为公司安委会,综合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江苏省、中船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条例、法令、规定,实施消防监督。 (二)在组织防火检查时,被检查部门须派人参加,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时,被检查部门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限时反馈消防大队。
(三)综合部如发现火险隐患时,有权暂停生产并与生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四)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五)综合部应督促建筑设计部门做好建筑设计及施工的防火工作,并参与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六)综合部须掌握火灾发生情况,负责火灾统计,组织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对已查明的火灾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向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三、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一)公司内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各部门实行区域管理制度,并将消防器材管理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围。
(二)对各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根据定置管理的要求由综合部制卡,实行点检确认制度。
(三)各部门每周必须对所管理的消防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并作记录以备查。综合部按月对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进行抽查。
(四)检查中如发现随意挪用、戏弄、损坏消防器材或无故缺少的,综合部将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公司内道路或办公楼、车间的消火栓由综合部负责规划、配建,并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道路上的消火栓由相关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各责任部门负责监管,各部门所属作业区、办公楼内的墙式消火栓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
(七)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因建筑施工或生产等原因必须占用道路时,须报请综合部审批并办理手续备查。
四、火灾扑救
(一)发生火灾事故,人人有责迅速报警,积极参加扑救。火警电话“119”。
(二)正在扑救的火场,除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水带铺设区内一切车辆禁止通行。
(三)综合部等相关部门接到火警,必须指派专人迅速达到现场,切断火灾区域内的电源、氧气、乙炔气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火场供水。
五、防火教育培训
(一)各级领导应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实际,经常对下属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对新进公司的员工实行防火安全“三级教育”,对未接受教育者,不得安排其上岗。
(三)从事电焊、气割、气焊、危险品驾驶和保管及负责明火看火监护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复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公司内调换工种的员工由调入部门负责本工种安全教育。
六、对外来施工队管理
(一)外来施工队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队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工期在半年以上,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须成立义务消防队,并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活动,做好相关记录。
(二)各队应根据工程合同的情况附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在公司内从事明火、涂装、用电、用气、危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等应遵守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综合部可以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加强检查与督促。
(五)各队在施工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存在火险隐患时,综合部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情结严重的有权给予相应处罚。
(六)外来施工队在作业中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情况时,综合部可向其提出书面建议。
七、明火作业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一)对使用的氧气、乙炔皮带须经常检查,破损及老化的应及时更换,严禁用风割具当照明使用;
(二)一副风割皮带接头不允许超过两个,且束节要用铁丝扎紧,以防泄漏;
(三)工作完毕撤掉割具后,要用U型接头加封,关闭气源,如在舱内施工的一定要把皮带拖出舱外圈挂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