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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案例

更新时间:2025-01-10 14:15:13 阅读: 评论:0

春秋时期叔向论罪
晋国有邢侯、雍子这两家贵族为了一块田产打了多年官司,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公元前528年,晋国原来的“理”(最高司法官)士景伯被国君派往楚国担任使节,临时委派叔鱼代理理官职务。晋国的执政韩宣子要求叔鱼抓紧处理积案。叔鱼重新审理这桩争田案件,起初倾向于邢侯,打算判决雍子败诉。雍子察觉到叔鱼的倾向,赶紧把女儿嫁给叔鱼,乘机送了大批嫁妆。叔鱼于是就判决邢侯败诉。邢侯为此怒不可遏,在上朝时当场杀死了雍子和叔鱼。执政韩宣子找不到判决此案的依据,只得去请教有名望的大夫叔向。叔向说:“这三个人都犯了大罪,活着的要处死,死了的仍然要戮尸。雍子明知道自己理亏而公然行贿,叔鱼接受贿赂而‘卖狱’,邢侯肆无忌惮擅自杀人,这三种罪名同样严重:自己犯了罪而以行贿来掩盖是‘昏’罪,接受贿赂破坏法律是‘墨’罪,擅自杀人是‘贼’罪。早在夏朝的法典《夏书》上就说:昏、墨、贼这三种罪都要处死,这是皋陶传下来的古老法律,请按此办理。”于是韩宣子下令将邢侯押到市场上当众处决,并将雍子、叔鱼的尸体也拖到市场上一起示众。[1]

汉代诸子均分财产案例
汉初儒生陆贾向汉高祖上《新语》,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得到汉高祖的称赞。以后又出使南越,说服南越国王赵陀取消帝号,因此得到汉高祖赏赐的“千金”,(汉以一斤黄金为“一金”,实际上往往折合为铜钱,“一金”合万钱)。年老后他以这笔财产分给5儿子,每上“二百金”,要他们购置田产。他和儿子们约定,自己轮流在每个儿子家里生活1O天,如果在哪个儿子家里死去,就由那个儿子负责丧事,同时得到自己随身的动产:4匹拉车的好马、车辆、1O个歌舞弹奏的奴婢、价值百金的宝剑。这个“陆贾分金”的故事被广为赞颂,说明汉代对财产的继承一般是采用诸子均分制的。而且也表现出了中国特有的在被继承人去世前预先进行财产分配继承的特点。[1]
汉代遗嘱继承案例
西汉时沛郡有一个家产达到二千万钱的富翁,妻子先去世,留下一个才5岁的儿子。而早已出嫁的女儿和父亲关系不好。当富翁自己得了重病后,就叫来族人做了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女儿,只给儿子留下一把宝剑,并说明要到儿子15岁时才可以将宝剑交付给儿子。富翁死后,女儿继承了全部财产。那个儿子长到15岁时,问姐姐要那把宝剑,姐姐却不给他。他只得到官府起诉。沛郡太守何武判决说:“富翁是看到女儿不是善类、女婿更
是贪婪,惟恐将财产交给小儿子后,小儿子管理不了,就连生命也有危险。因此才姑且让女儿来继承,实际上只是寄托的意思。剑就是决断的意思,他是希望到了儿子长到15岁后能够自立,而贪心不足的女儿必定是不会将宝剑交出的,必定要到官府打官司,因此寄希望于我这样的法官能够领悟到他的真实意思。”于是判决财产全部转归儿子,说“坏女儿、恶女婿得以温饱十年,算是幸运的了”。这个案例表明汉代已经有遗嘱继承,而且遗嘱具有排斥法定继承的效力。但是法官对于遗嘱的解释却是倾向于将财产留在男性晚辈亲属一方。这个故事称之为“何武断剑”,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被以后很多谈论裁判的书籍所引证。[1]

汉代春秋决狱案例一
甲的父亲为乙,乙和丙争吵而斗殴,丙以佩刀刺向乙,甲连忙用木棍去打丙,不料却误伤了乙。按照当时法律,殴伤父亲是应处枭首的死罪。张汤请教董仲舒应如何处理。董仲舒认为:父子是最亲近的,听说父亲与人斗殴,儿子自然会紧张,要拿木棍去救护父亲,至于误中父亲并非其本意。《春秋》经上说当年许国的国君生病,许国的世子许止为父亲喂
药,结果药性不对,父亲因此而死。君子原心,根据许止的动机予以赦免,并不认为他有弑父之罪。同样,甲并未构成法律上所说的“殴父’’罪,应该无罪释放。[1]
汉代春秋决狱案例二
东汉明帝永平二年(公元59)时,明帝的弟弟广陵王刘荆犯重罪,明帝为此特派燕侯樊儵(shu)前往当地审理。审理完毕后,樊儵指控广陵王刘荆是犯谋反罪,奏请处以死刑。明帝亲自接见樊儵,大怒,说:“你们因为广陵王是我弟弟的缘故,而想要处死刑,要是我儿子,你们还敢如此上奏吗!”樊儵跪下仰起头说:“天下是高帝传下的天下,不是陛下的天下。《春秋》的原则是,‘君亲无将,将而诛焉’(对于君主和父亲不得有一点将要侵犯的企图,有这样的企图就要处死)。所以周公杀了造反的弟弟,季友毒死了犯上的哥哥,经典上因此褒奖他们的做法。我们因为广陵王是先帝特意嘱托陛下照顾的弟弟,陛下怀有圣心,特加恻隐,所以才敢上奏。如果是陛下的儿子犯这样的罪,我们就要直接处死了。”汉明帝叹息良久,最后批准了死刑判决。[1]
南朝礼法结合判案的案例
孔渊之在刘宋孝武帝大明年间(457—464)担任尚书比部郎。那时,在安陆郡应城县有一个叫张江陵的老百姓,和妻子吴氏一起骂自己的母亲黄氏,并恶毒地叫她去死。黄氏非常悲恨,就上吊死了。刚好碰上了大赦。法律条文规定:凡儿子杀死或打伤父母的,应该杀头;辱骂父母的,应该处以死刑;谋杀丈夫的父母,也应该处死刑。法律同时还规定,如果碰上了大赦的话,就可以免去原刑而重新量刑。江陵辱骂自己的母亲,母亲因此而自杀,他的这种罪行要比打伤父母来得重。如果按杀人的律条处理,感到稍微重了一点;如果用伤人及骂人的律条来处理,又感到稍微轻了一点。而法制上又只有殴打父母,即使碰到大赦仍然应该杀头的律条,却没有毒骂父母使之死去又碰上大赦的律条。对此,孔渊之发表了议论,他说:“里弄的名称如果违背了人心,仁慈的人就不会进去。对一个名称尚且如此厌恶,更何况为人处事呢?因此,殴打毒骂父母,是法律所不能原谅的。辱骂父母而使之自尽,从情理上讲就更不能宽容了。在处罚的律条里有从轻发落的规定,那是为了碰到难以判定的案件时不要错杀好人;推求条文的意思讲的决不是这种情况。因此,江陵即使碰上了大赦的恩典,我认为还是应该杀头的。至于那女子,她是嫁夫随夫,爱公婆原不是她天生的属性,再说黄氏所怨恨.的,也不是吴氏。因此可以免除她的死刑而另外议处。我认为这样做对健全法制是有好处的。"孝武帝下令按孔渊之所议的去办,吴氏免于处死。[1]
隋朝秦王杨俊违制案
秦王杨俊,隋文帝杨坚第三子。先后任扬州总管、并州总管。在并州总管任上“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又“盛治宫室,穷极侈丽”,他大兴土木,建造的王府竭尽奢华,超过了“令”所规定的规格。又违反令的规定放债取息,盘剥百姓。文帝“以其奢纵,免官,以王就第”,即欲免除其官职,使其仅以亲王身份回封邑。大臣刘升劝阻:“秦王非有他过,但费官物营廨舍而已。臣谓可容。”大臣们都认为秦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不必如此严厉。文帝不听。大臣杨素又劝阻说:“秦王之过,不应至此,愿陛下详之。”文帝生气地说:“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你)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违法的弟弟)管(叔)、蔡(叔),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卒不许。[1]也就是说:“我是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

唐朝长孙无忌带刀入殿案
贞观元年(627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奉召入宫议事,“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事毕出门以后,监门校尉才发觉。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校尉失察,罪当死;长孙无忌误带刀入殿,应徒二年,罚铜二十斤。太宗欲从其议。但大理寺少卿戴胄不同意:“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内,同为误耳。”臣子对于君父不得称误,法律明文规定“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为死罪。陛下若欲考虑长孙无忌的功勋而减刑,那不是司法官所能决定的;但若要据法审判,罚以赎铜是不恰当的。太宗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怎么能因为长孙无忌是皇亲国戚就要法外开恩呢?下令再议。封德彝坚持原议,戴胄又驳议说:“校尉缘无忌以致罪,于法当轻”,是因无忌牵连而致犯法,不当重处。“若论其过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两人既同为“过误”,为何处罚有生死之别?是否严重不公?因戴胄固执原议、犯颜谏阻,太宗终于赦免了监门校尉的死罪。[1]
唐朝张蕴古泄露机密案
贞观五年(631年),相州有个精神病人李好德“言涉妖妄”,妖言惑众,太宗诏令逮捕审讯之。大理寺丞张蕴古谏阻说:李好德有疯癫病众所周知,“法不当坐”。太宗觉得有理,打算赦而不究。张蕴古因早与李好德熟识,将太宗之意透漏给了李好德,并与李好德在狱中“
博戏”。事发,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太宗大怒,令将蕴古“斩于东市”。事后,太宗颇为后悔,对大臣房玄龄等说:“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泄漏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劝阻),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为避免此事重演,太宗下诏:从今以后,“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五覆奏之制,自张蕴古案肇始。[1]
唐朝崔氏女许配两家案
华州柳生与大姓崔氏女两情相悦,私定终身。后来,崔女之母王氏因兄长固请,又将女许配兄子王某。崔女不乐,说:“我只愿意嫁给在曲江会上见到的柳生,能嫁他此生无憾。如果一定要我嫁给表哥,我不想活了。”王氏心爱其女,想成全女儿。乃命婢女轻红到柳生寄居的寺庙,找到柳生说:“夫人想成全你们,叫你在两三天内备齐聘礼,赶快结婚。”柳生高兴极了,马上备好“数千百财礼”,五天以后就在旅舍迎娶了崔女并轻红。后来,王氏死,舅家讼于官。官府判决:王家先下财礼,婚约在先;崔女应当归于王氏子。王氏子因特别喜欢表妹,也就不计较她先嫁柳生之事。[1] 唐朝裴县令巧断侵占寄养耕牛案
卫州新乡县民王敬从军戍边,行前将家里的6头母牛寄养在舅舅李琎家。5年后王敬还家,
那些母牛已产30头小牛,但是舅舅只还给他4头母牛,说另外两头母牛早已病死了,那30头小牛不是寄养的母牛生的。王敬知道舅舅意图侵占,便告到县衙。县令裴子云受理此案,命王敬蒙上头扮作“盗牛贼”,并下令把“同案犯”李琎抓来对质。裴知县对李琎说:“有盗牛贼招供,说你跟他一起偷了30头牛,现在就藏在你家里,还不从实招来!”李琎不知是计,连忙声明:“那30头牛是我外甥寄养的母牛生的,不是偷来的。不信你就叫我外甥来作证!”话音未落,裴县令揭开王敬的蒙面布说,“这就是你外甥。那就还人家的牛吧,还有什么可说的?不过养牛5年也不容易,给你5头牛作报酬吧!”舅甥双方都接受这一判决,全县百姓都佩服他的妙断。[1]
唐代复仇案例
唐律对于复仇没有任何特别规定,复仇杀人者都按照谋杀或故杀罪处死刑。但是由于礼教的宣传,社会舆论对于复仇杀人者深表同情。最为著名的复仇案件之一是张氏兄弟复仇案。唐玄宗时嵩州都督张审素被人诬告贪赃枉法,朝廷特派御史杨汪前往当地审查。张审素的部下为他打抱不平,在半路上劫持杨汪,杀死诬告者。杨汪后来被救兵救出,回到朝廷报告张审素谋反,导致张审素被处斩,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未满1 6岁得以幸免,流放
岭南。不久张氏兄弟从流放地逃回,在洛阳杀死杨汪。此案轰动洛阳全城,舆论一致同情张氏兄弟。宰相张九龄劝说唐玄宗赦免张氏兄弟,而另一位宰相李林甫坚决反对。唐玄宗最后接受李林甫意见,专门下敕解释说:“国家法律是为了保护百姓,长久施行,防止杀害的。如果都要这样做孝子,展转复仇,互相杀伤何时为止?法律必须要实施,即使是有名的孝子犯罪,也难逃刑罚。”下令处死张氏兄弟,但是这个判决长期遭到非议。过了一百多年,到了唐宪宗时,又有个叫梁悦的人为报父仇,杀死仇人秦果。唐宪宗特意下敕减死一等,杖一百,流放到循州。为此又引起朝廷内的大争论。韩愈主张以后类似案件都作为个案处理,由尚书省召集大臣讨论,报请皇帝批准。[1]
唐代寄存契约案例
卫州新乡县百姓王敬从军卫戍边疆,出发前把家里的6头母牛寄存在舅舅李琎家。5年后当王敬退役回家时,那些母牛已产下30头小牛,价值1 0贯以上。可是李琏只还给他4头老母牛,说是另两头已经病死了,那些小牛也不是王敬的母牛养的。王敬气不过,到县衙告状。新乡县令裴子云把王敬关进监牢,下令把“盗牛贼”李琎抓来。李琏吓坏了,到了衙门就求饶。裴子云说:“有盗牛贼招供说和你一起偷了30头牛,藏在你家,现在当堂对质。”
狱卒蒙上王敬的头,伪装成盗牛犯,把他从监狱里带上来,站在南墙下。李琏赶紧说明:“那30头小牛是外甥的母牛生的,不是偷来的!”裴子云一把拉掉王敬头上的蒙布,李琎吃了一惊说:“这就是我外甥!”裴子云笑道:“那就还牛吧,还有什么可说的?5年养牛也不容易,给你5头牛吧!’,双方都接受了。全县的百姓听说后都佩服他的智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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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儿子   法律   财产   叔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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