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管理学生是《教师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教师专业权利,但在当前形势下,教师如何行使这项权利确实值得教育工作者深思与探讨。惩戒是教师管理学生权利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受社会舆论、现行的教育理念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教师惩戒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要实现真正的教师惩戒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师惩戒权的监管机制。
关键词:惩戒权 教师权利 教育方式
Abstract: Management of students is the teacher clearly stipulated a teachers' professional rights, but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teachers how to exerci this right is certainly worth ponder and explore education workers. Punishment is an important management students rights rights, but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the current education idea an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not sound, the influence of such factors as teachers there has been no guarantee punishment power. Punishment power of teachers to achieve real needs to further perfect the relevant education law
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 a sound in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of the punishment power of teachers.
Keywords: punishment power teachers' rights education way
案例回放:四川成都师范附属小学五年级男学生军军,因为在学校举办的阶梯诗歌朗诵会上不遵守纪律,放学后老师把几名不遵守纪律的孩子留下进行了批评,被责罚回家写出书面检讨。随后老师给军军的家长打电话告知老师批评孩子的经过,并请求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工作。可军军放学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自家所住的三十层楼跳了下来,他在语文书的封皮上留有遗言,“老师我做不到,跳楼时我好几次都缩回来了。”事情发生后家长把责任都推到老师的身上,并说老师批评孩子,让孩子写一千字的检查,不写就跳楼去。
一、教师惩戒权确立的障碍
所谓教师惩戒权是指关于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
当前面临的教育环境也是教师惩戒权确立的障碍之一。首先,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多数学校普遍提倡“ 赏识”教育,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用鼓励的方式培养孩子的自信的确
是一种很好的教育方式,当前的教育环境决定了很多学生养成了“自我中心”的性格特征,使得很多学生只能被表扬和赏识,禁不住半点批评和惩罚。原本身上就存在不少缺点的“独生”孩子,在缺少惩戒的赏识下,渐行渐远:他们从小就喜欢听好话,即使做错了事,也不主动地承担责任,老师对学生稍作严厉教育,便会出现如体罚、伤害学生心理等言论,让许多教师感觉教育的困难。其次,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发展所带来的冲击。由于价值观日趋多元,整个社会对教育与受教育以及对教师职业的看法都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甚至出现将师生关系解读为“服务者与消费者间的关系”的论调,“师道尊严”正被无情摧残,更谈不上教师的惩戒权了。以至出现一部分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现象。再次,是社会舆论压力。虽然我国教师绝大多数都受过高等教育,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肯定超过社会平均水平,且绝大多数教师都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但也难免在这一庞大队伍中出现个别师德低下的个案。但正是这些个案却被有关新闻媒体趋之若鹜,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产生了放大的负面效果,无形中降低了教师的整体社会评价,也极大挫伤教师育人的积极性。
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但对于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没有正确理
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且在实践中存在“体罚”被扩大解读,使得整个社会产生“惩戒与体罚相混淆”的错误认识。而对于“体罚”,我国现行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被禁止,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教育行政处罚条例》也规定了“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2]相反,对于老师的惩戒权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出现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罚站被称之为“体罚”,批评教育学生则被冠以“心罚”的大帽子!很显然,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教师的惩戒权难以确立。
教师惩戒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教师育人权的一种体现;第二,教师惩戒权的实施主体是教师;第三,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校园纪律与秩序;第四,教师惩戒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第五,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对象是严重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惩戒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批评权,这一权利体现为教师对于学生的错误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权利;二是处分权,教师对于严重违纪且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可以建议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权利;三是
管束权,教师对具有危险性行为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 进行必要的管理的权利;四是惩罚权,教师对违规、违纪的学生,采取一定的惩罚性措施的权利。[3]
二、教师惩戒权确立的必要性
(一)教师的惩戒权是实现教书育人目标的需要
教育惩戒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学生的进步,在惩戒活动中手段与目的并存,教师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而带来教育效果,使其感受到对错、荣辱、愉悦、痛苦等,以激发其悔改,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案例中,军军因为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罚写千字检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也是一种教育方式。
一方面,教师通过行使惩戒权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德育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学生由一个自然的人转变为一个社会的人,这一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转化过程。教师需要从肯定与否定评价两个方面对学生的合规行为进行肯定,同时对违规行为予以否定。而教师的惩戒权的确立是实现这一过程的重要保证,教师通过恰当行使惩戒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集体意识与责任意识。
另一方面,教师通过行使惩戒权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伟大的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教师在育人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合理的惩戒措施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勇于面对成长的过程中遭遇的各种挫折。同时使学生面对自己所犯错误勇于担当,培养学生的责任感。确立教师的惩戒权,无论是对学生认知的提高、情感的陶冶、意志的锻炼,还是对学生性格与气质的形成,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教师的惩戒权是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需要
教育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向现代化国家发展的伟大进程之中,这一伟大使命迫切需要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为国家培养出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要真正实现教育现代化,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教育活动过程的实现,对于违反学校基本规则的学生,就理应受到相应的惩戒。通过惩戒教育的实施,最终有利于学生形成尊重社会规范的观念,促进法律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形成。
三、教师惩戒权的确立
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育人权的直接体现,教师惩戒权的适当行使可以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而保证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对教师惩戒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韩国几年前通过的《教育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教师可对学生进行体罚。在英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并且许可教师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去惩罚学生。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拥有惩戒权,但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得出我国教师也应具有教育惩戒权的一般推论。如《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5];《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4]等。
四、完善教师惩戒权的监管机制
教师惩戒权的正当发挥,不仅需要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建立起包括国家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也尤为重要。当前应重点解决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校方、专家及家长共同参与的监督机构,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二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学生申诉制度。要对现有学生申诉制度有关规则进行细
化,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确保学生的申诉权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未成年人保护法》
[2] 《教育行政处罚条例》
[3] 李泽刚.从身边的案例谈教师如何行使管理学生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