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和分类作者:孙月鹤来源:《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年第05期 [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从教师的教育管理权中演化出来的教师的职权之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正确的惩戒形式与错误的惩戒形式。教师要正确把握正确惩戒形式与错误惩戒形式之间的界限,以法执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摘要]教师惩戒权 表现形式 分类
目前,学术界虽然对“教师惩戒权”涵义在理解上存在着“权利”与“权力”之争,但基本上就“教师是否拥有惩戒权”这一问题达成了一致,大多数学者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它是从教师的教育管理权中演化而来。陈胜祥曾这样定义:“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
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教师的职权之一。”这一定义较好地廓清了教师惩戒权的涵义,但是,当我们用这一标准来衡量教育实践中的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时,却发现有很多的惩戒方式并不合理,是与这一概念的内涵相违背的。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教育立法中对“教师惩戒权”规定不明,使人们对它的涵义难以正确理解而导致了这种“权力”的滥用。因此,对教育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不同性质的教育惩戒形式进行辨析、正确归类,对当前教育工作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
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尤其以中小学教师的惩戒行为表现出来。王辉的硕士论文(1999年)中曾对各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表现形式作了较详细的描述,指出主要的惩戒形式有8种:(1)言语责备(Verbal reprimands);(2)隔离措施(Time out);(3)
剥夺某种权利(Denial of privilege);(4)没收(Confiscation);(5)留校(Detention);(6)警告(Warning);(7)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Record of discipline);(8)停学和开除(Suspend﹠Expulsion)。并进一步提出了4种惩戒的病理表现:(1)体罚;(2)停学;(3)开除;(4)精神罚(心罚)。劳凯声教授在他主编的《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又对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他列举了与前述相同的8种惩戒形式,但却将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停学(Suspend)、开除(Expulsion)和精神罚(心罚)这几种形式列为有争议的惩戒形式,并未直接定性为错误的惩戒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