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宪法案例解读之⼈⾝⾃由权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的法律效⼒,宪法这么“⾼⼤上”,是不是跟我们⽇常⽣活没什么紧密联系呢?
不不不!虽然宪法拥有⾄⾼⽆上的法律地位,但是它却与我们的⽇常⽣活密不可分,例如在⼈权⽅⾯,公民在法律前⾯
⼀律平等;⼈⾝⾃由权⽅⾯,公民的⼈⾝⾃由不受侵犯;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除此之外,
还有受教育权、选举权、⼈格权、监督权等等,可以说,我们的基本权利都有宪法在保障。
今年的11⽉30⽇-12⽉6⽇,是我国第3个“宪法宣传周”,为了⽅便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云检君将从⼈
⾝⾃由权、受教育权、选举权等⽅⾯⼊⼿,选⽤典型案例,为⼤家解读宪法。
前两篇推⽂,云检君为⼤家详细介绍了受教育权和选举权,相信⼤家阅读过后都对宪法如何发挥作⽤保障我们的基本权
利有了清晰的了解,接下来要解读的是宪法中的⼈⾝⾃由权。
典 型 案 例
某⽇,⼩王下班途经附近超市时,进⼊超市购买晚餐⾷材,他在选购好商品后,完成⽀付就拎着东西⾛出超市门⼝,经
过超市安检门时,报警器响起。超市⼯作⼈员马上上前拦着⼩王,要求检查⼩王购买的⾷品与⼩票。在确认⼩王⼿上拎
着的东西已付款后,⼯作⼈员⼜让⼩王掏出⼿机、钥匙后,再次经过安检门,不料报警器再次响起。⼯作⼈员看着⼩王
⾐着宽松,上⾐⿎⿎囊囊的像是私藏了物品,遂怀疑⼩王偷拿超市商品,便叫⼩王交出偷拿的商品。但⼩王坚称⾃⼰没
有偷拿超市商品,⼯作⼈员以⼩王不配合为由,强⾏对其进⾏了搜⾝,搜⾝后也并未发现⼩王偷拿超市商品,后经查
实,是报警器故障,事件发⽣后,超市并未就搜⾝⼀事进⾏回应。
我们常说,⼈⾝⾃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
件,在上述案例中,超市作为营业场所,有对其场所内的活动进⾏监督管理的权利,但超市是⽆权对顾客进⾏搜⾝的。
《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第三⼗七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经⼈民检察院批
准或者决定或者⼈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不受逮捕。禁⽌⾮法拘禁和以其他⽅法⾮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由,禁⽌⾮法搜查公民的⾝体。”因此,上述超市对顾客进⾏搜⾝这⼀⾏为,超越了管理权限,也严重侵害了公民
权利,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宪法对禁⽌⾮法搜查公民的⾝体有明⽂规定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
进⾏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由”。在处罚⽅⾯,《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四⼗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条之规定,应当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赔偿损失。”严重者,更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五条规定:“⾮法搜查他
⼈⾝体、住宅,或者⾮法侵⼊他⼈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权除了⼈⾝⾃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由等⼏⽅⾯的内容:《中
华⼈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格尊严不受侵犯。禁⽌⽤任何⽅法对公民进⾏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九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法搜查或者⾮法侵⼊公民住宅。”第四
⼗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
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由和
通信秘密。”
好啦,今天的⼈⾝⾃由权就讲解到这⾥啦
好啦,今天的⼈⾝⾃由权就讲解到这⾥啦
您学会了吗?
编辑:李松带
综合:⽹络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0:47: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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