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
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5.09
• 【字 号】巴政办[2009]53号
• 【施行日期】2009.05.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国有企
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
2009年第二次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九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
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哈密地区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
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县域内国有企业、破产、关闭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在本
县,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
“两证”),并达到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奖励金的发放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取计划生育“两证”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
工,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奖励金由其所在企业(单位)列入成本开支自行
解决。
(二)破产、关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取计划生育“两证”且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职工,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奖励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差额拨款单位领取计划生育 “两证”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退
休后每月给予加发本人工资5%的奖励金,奖励金由县财政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财
政拨款的比例分别承担。
三、奖励金发放资格确认及审核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性质须由县经贸、国资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在本单位登记,由本单
位审核并经公示后发给奖励金。
(三)破产、关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到所在单
位或居委会登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居委员会初审,报县经贸、国
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审核,并经公示后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奖
励金。
(四)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在本单位登记,并报县人
事、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奖
励金。
四、其他事宜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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