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sity is an inevitable process of growth. People who can accept adversity bravely will grow stronger day by
day.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
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
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
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随着社会、时代的改变,对法律的理解有了分歧,为了适用
于这种改变,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对法律的解释是必然的。本
文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
了解。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内容,下面是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
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
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
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
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
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
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
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
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
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
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
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
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
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
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
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
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
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
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
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
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
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
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
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
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
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
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
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
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
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
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
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
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
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
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
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
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
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
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
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
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
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
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
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
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
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
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
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
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
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
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
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
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
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
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
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16: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88/1666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