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厨房仔)
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中心档案资料的完整,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资料的管理
(一)登记资料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
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
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
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
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管理。
(二)登记资料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
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
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
图包括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
3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
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
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
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
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纸质资料管理
(一)保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
记资料齐全、完整。
(二)移交
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
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
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
(三)接收
资料管理部门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
资料管理部门应予接收。
(四)立卷
资料立卷宜采用
1
件
1
卷的原则,即每办理
1
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
1
个
卷。资料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
制、卷皮和资料盒或资料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
目录;
(2)
结论性审核材料;
(3)
过程性审核材料;
(4)
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
(5)
图纸;
(6)
其他;
(7)
备考表。
2
、卷内材料应每
1
页材料编写
1
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
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
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
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
“1”
开始。
3
、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
1
个顺序号,不得重
复、遗漏;
(2)
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
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
(3)
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
(4)
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
4
、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
;
(2)
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
(3)
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5
、卷皮与资料盒或资料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
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五) 编号
资料编号可采用归档流水号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六) 装订
资料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
进行剪裁;
2
、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
A4
白衬纸托裱,
1
页白衬纸应托裱
1
张材料,不得托裱
2
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
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
、幅面大于
A4
的材料,应按
A4
大小折叠整齐,并预留出装订边际;
4
、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
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5
、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
12.5mm ;
6
、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
7
、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
妨碍翻阅。
(七)入库
纸质资料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
(八)上架
纸质资料入库后,宜及时上架,以备查验和利用。
(九)保管
不动产登记资料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料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
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
14°C
〜
24C,
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45%
〜
60%;
2
、资料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
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
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
检查;
3
、资料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
1Lx;
当采用荧
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
阳措施,资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4
、资料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
80mm
以上距离
,
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
5
、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
虫;
6
、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三、电子资料管理
(一)一般规定
电子资料的范围应包括电子资料目录、电子登记簿和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加
工处理成果。
1
、电子资料应以
1
次登记为
1
件,按件建立电子资料目录;
2
、电子登记簿应按宗地为单位建立并应与电子资料目录形成关联;
3
、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宜进行数字化处理。
(二)纸质资料数字化处理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资料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
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
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扫描应根据资料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资料可
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
、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资料,可采用黑白二值模
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资料,以
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资料,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
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资料,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
、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资料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
选择大于或等于
1dpi;
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
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4
、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
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
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
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
JPEG
、
TIF
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
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
还原;
2
、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
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资料原貌的原则;
3
、对大幅面资料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
为一个完整的图像;
4
、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
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
TIF
格式存储;采用灰度
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
JPEG
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
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
也可存储为
CEB
、
或其他格式;
2
、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资料目录形成对应。
数字化成果汇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资料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资料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
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验收,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
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资料相符。
(三)电子资料数据验收
电子资料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
10%,
错误率不得高于
3%;
2
、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
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
3
、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
10%
,错误率不得
高于
3%
。
(四)电子资料备份和异地保存
电子资料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资料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
进行备份;
2
、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的备份方式;
3
、应至少每天
1
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
4
、应至少每周
1
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应至少每年
1
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
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5
、应建立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
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20km,
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
,
间隔距离
不宜小于
8km ;
6
、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
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7
、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规范》
GB5017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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