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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01 13:42:28 阅读: 评论:0

2024年4月1日发(作者:厨房仔)

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中心档案资料的完整,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资料的管理

(一)登记资料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

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

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

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

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管理。

(二)登记资料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

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

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

图包括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

3

、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

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

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

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

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纸质资料管理

(一)保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

记资料齐全、完整。

(二)移交

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

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

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

(三)接收

资料管理部门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

资料管理部门应予接收。

(四)立卷

资料立卷宜采用

1

1

卷的原则,即每办理

1

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

1

卷。资料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

制、卷皮和资料盒或资料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

目录;

(2)

结论性审核材料;

(3)

过程性审核材料;

(4)

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

(5)

图纸;

(6)

其他;

(7)

备考表。

2

、卷内材料应每

1

页材料编写

1

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

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

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

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

“1”

开始。

3

、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

1

个顺序号,不得重

复、遗漏;

(2)

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

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

(3)

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

(4)

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

4

、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

(2)

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

(3)

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5

、卷皮与资料盒或资料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

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五) 编号

资料编号可采用归档流水号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六) 装订

资料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

进行剪裁;

2

、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

A4

白衬纸托裱,

1

页白衬纸应托裱

1

张材料,不得托裱

2

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

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

、幅面大于

A4

的材料,应按

A4

大小折叠整齐,并预留出装订边际;

4

、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

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5

、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

12.5mm ;

6

、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

7

、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

妨碍翻阅。

(七)入库

纸质资料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

(八)上架

纸质资料入库后,宜及时上架,以备查验和利用。

(九)保管

不动产登记资料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料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

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

14°C

24C,

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45%

60%;

2

、资料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

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

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

检查;

3

、资料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

1Lx;

当采用荧

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

阳措施,资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4

、资料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

80mm

以上距离

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

5

、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

虫;

6

、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三、电子资料管理

(一)一般规定

电子资料的范围应包括电子资料目录、电子登记簿和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加

工处理成果。

1

、电子资料应以

1

次登记为

1

件,按件建立电子资料目录;

2

、电子登记簿应按宗地为单位建立并应与电子资料目录形成关联;

3

、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宜进行数字化处理。

(二)纸质资料数字化处理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资料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

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

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扫描应根据资料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资料可

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

、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资料,可采用黑白二值模

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资料,以

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资料,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

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资料,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

、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资料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

选择大于或等于

1dpi;

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

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4

、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

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

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

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

JPEG

TIF

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

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

还原;

2

、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

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资料原貌的原则;

3

、对大幅面资料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

为一个完整的图像;

4

、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

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

TIF

格式存储;采用灰度

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

JPEG

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

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

也可存储为

CEB

PDF

或其他格式;

2

、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资料目录形成对应。

数字化成果汇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资料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资料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

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验收,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

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资料相符。

(三)电子资料数据验收

电子资料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

10%,

错误率不得高于

3%;

2

、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

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

3

、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

10%

,错误率不得

高于

3%

(四)电子资料备份和异地保存

电子资料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资料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

进行备份;

2

、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的备份方式;

3

、应至少每天

1

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

4

、应至少每周

1

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应至少每年

1

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

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5

、应建立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

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20km,

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

,

间隔距离

不宜小于

8km ;

6

、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

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7

、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

规范》

GB50174

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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