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微信海)
档案接收办事指南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
关系人员;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服务对象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
员;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
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18号);
2、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
办理依据 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997﹞60
号);
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未就业北京生
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
知(京人发﹝2007﹞63号);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
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
事档案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
社毕发﹝2011﹞133号);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90号)。
受理单位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工作日8:30-12:00 13:30-16:30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东区)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
心四层(西区)
1、个人存档:本人有效证件;临近退休前
6个月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
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
息)》;
办理材料
2、单位集体存档:存档人员的身份证复印
件、单位委托保存职工人事档案介绍信
(单位介绍信);
3、应届毕业生存档:本人身份证原件、户
口本原件、三方就业协议书、单位存档人
员需持介绍信。
本文发布于:2024-04-01 13:36: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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