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昌海、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

更新时间:2024-04-01 05:55:46 阅读: 评论:0

2024年4月1日发(作者:人文化成)

段昌海、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

段昌海、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4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玲王阳王丹红

【审理法官】杨玲王阳王丹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段昌海;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当事人】段昌海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当事人-个人】段昌海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段昌海

【被告】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段昌海主张武汉轻工公司应当承担其支出的鉴定费及因

1 / 13

鉴定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该主张应否支持。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

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

面。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效力待定撤销法定

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

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段昌海主张武汉轻工公司应当承担其支出的

鉴定费及因鉴定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该主张应否支持。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本案

中,段昌海诉请的鉴定费及相关差旅费、误工费,系(2017)鄂0103民特111号申请人段昌

海申请认定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段昌海主张,

在(2004)汉民特字第2号一案中武汉轻工公司将段昌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段

昌海从来没有患过××,对此武汉轻工公司存在过错,影响了段昌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行使自身权利,故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本案的损失赔偿责任。 针对段昌海的主张本

院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

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首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4)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段昌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依据湖北省人民

医院司法××鉴定组作出的鄂人医精鉴字200504046号司法鉴定意见。在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段昌海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认定,不存在过错。其

次,因段昌海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在(2009)武民再终字第60号案件中认

定,段昌海在精神异常的情况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并据此撤销原生效判决,要求

武汉轻工公司恢复段昌海的职工身份,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段昌海对于因被宣告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举证并不充分。最后,虽然段昌海经过重新司法

2 / 13

段昌海、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

本文发布于:2024-04-01 05:55: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1922146624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段昌海、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段昌海、武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pdf

上一篇:WTO典型案例
下一篇:返回列表
标签:公司   民事行为   武汉市   能力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