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恐龙是怎么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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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市场经济待遇的典型案例
一、案例概述
此案是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容是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
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我驻美使馆和被诉外贸公司很快将信息反
应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组织有关方面对案件进展了认真客观的分析,一致认为,1988年我国经
济体制改革已有了实质性开展,我外贸总分公司已经脱钩并实行了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外
汇调剂中心已经建立,国家已出台了破产法,帽子出口生产企业多为合资合营企业,生产方式多
为来料加工方式,因此原料价格多由市场决定,工人应聘解除和工资水平多由企业自主决定,而
且当时,被诉企业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是国家外贸试点企业。为此,
中国明确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应视帽子行业为市场机制的一局部,帽子反倾销案要按市场经济国
家的待遇来计算倾销幅度,对我国不同的出口企业要根据他们自己的生产本钱和出口价格分别裁
定倾销税,统一税率是极为不公平的。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岚清致电美国商务部,要求在审理此
案时要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事实。
我驻美国大使馆及时帮助聘请了资深律师事务所。在整个案件中,我应诉企业表现出色,以
理据争,出庭抗辩,积极配合律师提供材料,积极配合美国商务部的国实地调查。商务部也派送
高级官员到中国向外经贸部了解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中美之间在各个方面都能以积极态度
配合调查。历经一年的反倾销审理和抗辩,美商务部终于承受了我方要求,第一次按应诉企业分
别调查,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最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中国帽子对美出口不构
成对本国帽子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以我方胜诉而完毕此案。以下结合帽子反倾
销案的审理程序,进一步阐述美国审理反倾销案件的分析方式和法律依据。
二、审理程序
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商务部受理立案调查。1988年7月11
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初裁肯定。1988年11月2日,商务部的倾销初裁肯定,中国对美出
口帽子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被指控产品的进口要按倾销幅度缴纳进口保证金。1988年3月17
日商务部以肯定性终裁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在商务部初裁阶段,我应诉企业利
用了延长60天的法律规定,使初裁到终裁从75天延至135天,以便商务部有更充分的时间到
中国实地核证。1989年4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否认,美国帽子行业没有因中国低
于公平价值的出口而遭受损害,我方胜诉。
三、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理由
〔1〕市场经济裁定的主要理由
商务部两次派人到中国,一次是对有关企业进展实地考核,一次是派商务部的高级官员对我
外贸改革和市场经济问题进展考察。笔者随同调查人员和我方聘用律师到等地对十几家生产和外
贸企业从1985年至1988年的生产情况和出口情况进展了调查核实,尤其对购置原料和销售本
钱定价的方式 、劳资关系等做了十分详细的了解和取证。我方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下,也不失时
机地向调查人员介绍了帽子行业的生产情况以及市场销售知识和产品,销售和经营不受政府干预
的事实。商务部的结论是:尽管中国经济已呈现出市场经济趋势,子行业所表现的市场经济因素
很多,但是仍不是以说服商务部按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倾销幅度的要求,而是使用了"综合贸易法"
规定的生产要素〔FACTOR OF PRODUCTION〕方式计算公平价值。
商务部没有按市场经济待遇计算倾销幅度的主要理由是:
a.从政府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来看,应诉的八个外贸公司均是国有企业。在26个所涉及
的生产企业中,4个是国有企业、16个是合营企业、6个是外商独资企业。虽然中国改革开放,
外贸分公司与总公司脱钩,分公司是企业独立法人,帽子生产没有国家方案控制,企业再投入在
很大程度上由经济状况决定而不受国家控制,国家公布了"破产法"。
但商务部认为,政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仍然没有权力出售企业的财产和更换企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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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从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方面来看,帽子的原料投入主要是棉布和化纤。棉花
的生产是受政府方案控制,50%的棉布消费者是政府购置行为。虽然帽子是来料加工形式,大
多数棉织品是方案外购置,价格也由供需双方决定,但商务部认为政府对棉花的生产和价格具有
影响力,生产企业也没有充分证据说明生产所需的棉布价格是由市场定价。 在劳动力投入方面,
企业可以自定工资、奖金、聘用和辞退工人。但专业人员仍然不能随意流动,其工资是由政府劳
动部门设立的。
总之,商务部认为,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的控制程度是比拟复杂的。虽然原材料和劳动力的
投入有市场经济迹象,但政府控制程度仍然很高。
c.从在政府对产出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帽子出口没有发现出口目标控制,生产企业与外
贸公司可以通过谈判自行定价和交易,外贸出口可以自由谈判订立价格。但是商务部认为,由于
对外贸易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帽子出口也是受政府影响的。
d.从政府对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和对国际贸易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人民币仍不是自由可
兑换货币,外贸公司虽然可以到外汇调剂市场将剩余外汇兑换,但大局部外汇收入要按政府官定
汇率上缴国家。生产企业虽然也将可以自行进出口,但现在还是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在外贸体
制改革方面,商务部成认外贸企业已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但政府对外贸垄断程度仍很强,但这
不是构成国家垄断经济的必要条件。
综上四点,商务部认为,中国的外贸体制正在转轨期,许多方面已表现出开展中市场经济国
家的特点。但由于外汇留成方案,国家对外贸的垄断、政府对棉花市场的控制和人民币可兑换程
度等问题,商务部裁定帽子行业仍属国家控制的经济组成局部。
〔2〕美国价格确实定
因为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出售给与生产企业无关联的购置者,所以美国价格使用的是出
口价格,即生产商卖给外贸公司的价格。商务部在出口价格CFR或CIF根底上,扣除了运
费、保险费等,对价格进展了必要的调整。但出口退税局部未包括在美国价格中,理由是材料不
充足无法审查,这样结果使出口价格低,倾销容易成立和幅度偏高。
〔3〕公平价值确实定
本案是按"综合贸易法"中的生产要素计算方法来确定公平价值的。商务部根据问卷和实地调
查所掌握的资料,用我生产企业的投入数量,主要包括原料、能源、劳开工时,和替代国菲律宾
的生产资料的投入价格计算生产本钱。但对于棉花的价格则选用了美国海关提供的埃及对美出口
的价格。在此根底上,再加上规定的10%管理费和8%的合理利润来计算公平价值。这是乌拉
圭回合反倾销协定之前的计算方法,结果使公平价值过高,过高的公平价值和过低的出口价格,
是使本案倾销成立的主要原因之一。
〔4〕紧急措施
此案审理中投诉方要求商务部采取紧急措施,中止在调查期中国对美继续出口。但商务部认
为没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原因是在调查期间并未发现中国对美出口有迅速增长的趋势,所以也
没有必要考虑帽子有否倾销的历史。
〔5〕分别税率
起诉方坚持,由于中国政府控制外贸和外贸企业,所以只能给中国审定一个倾销幅度,最多
也只能两个,一个是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一个是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但商务部明确表
示不同意。
因为调查已证明,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自行对外定价和对外签约,帽子出口没
有统一价格,也没有协调价格。所以商务部对八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八个倾销税率,从5.3
0%~32.6%不等,其他税率为21.37%。
〔6〕中止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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