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发(作者:金鸡冠的公鸡)
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
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 【案 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 【案 号】(1998)知终字第8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裁判时间 】2000.05.15
裁判规则
商标权的法定代表人设计并代表其公司提供的商标,目的是要求合同相对人定
牌生产其公司指定牌号的商品,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定牌生产合同,故双方形成
了事实上的商标权财产信托法律关系。合同相对人基于商标权人的委托代其在国内
办理商标注册的,被委托人是相关商标名义上的权利人,委托人是相关商标实质上
的权利人。
正文
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知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锦凯,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国才,广州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MT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品公司)因与被上诉
人TMT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MT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锦凯、董宜东(原委托
代理人,后变更为钟国才),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少明、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轻工业品公司为开发新产品,于1979年春季中国出口商品交易
会期间,与香港东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总经理王少明等人商谈生
产吊扇出口业务,一致同意使用由东明公司提供的“TMT”商标,其他外商不得
向轻工业品公司订购TMT牌吊扇。1979年9月15日、1980年11月1
日,东明公司与轻工业品公司分别签订二份《包销协议》,约定由东明公司定牌及
包销TMT、TMC牌吊扇,免费提供生产吊扇所需的漆包线、轴承、电容器、U
L引出线、商标等,由轻工业品公司布产。另还约定东明公司出资并采取各种有效
方式进行宣传广告,其所用的图案、文字内容应事先与轻工业品公司商定。东明公
司于1981年6月20日在香港《信报》刊登声明:“本公司自1980年1月
1日荣获轻工业品公司委托为TMT牌吊扇之独家经销”。1981年2月24
日,轻工业品公司与东明公司联合在《人民日报》发布东明公司为TMT牌吊扇独
家总经销的声明。轻工业品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东明公司1980年7月11日、
1981年1月23日签订的二份有关“TMT”“TMC、SMC、SMT”商
标权属协议书,约定上述商标权属归轻工业品公司所有,委托王少明先生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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