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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
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 【公布日期】1997.08.27
• 【文 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
• 【施行日期】1997.08.2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
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
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
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
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
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
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
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
经营管理。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
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
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
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
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二、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三、经营五种废旧物资的边贸公司名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废钢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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