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扶来)
河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
报名、报考须知
一、自学考试的性质与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
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1年经国
务院批准实施。目前除台湾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开考,是我国
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
我国的高等教育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等几种形式。参加普通高考与成人高考成绩优秀的,可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或
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而自学考试属于水平性考试,参
加自学考试接受高等教育不需要通过入学考试,考生自主选择专业报名参加
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与社会
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与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与选拔德才兼备的专
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需要。
二、自学考试的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与已受教育程度的
限制,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与地点报名参加考试。对有特殊
要求的专业,考生需按有关规定报名。报考本科各专业的考生,待考生办理
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三、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
河南省自学考试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证书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分为中
专、专科与本科三个层次,中专、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四种类型,与普
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独立本科段是为具有国家承认学
历的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证书的人员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其性质类似成人高校的专升本。已经取得
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毕业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
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是根据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
预测与开考条件的可行性来设置的。
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一般分为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与选修课。一般专科专业的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15门,总学分不低于
70学分;本科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20门,总学分(不包括毕业
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低于125学分;独立本科段专业的理论考试课
程门数不少于10门,总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低于
70学分。
四、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及考试时间
1、报名
首次报名者,可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或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
(),根据网上报名提示进行报名。然后持本人身份证(含、武警人员
证件)到自己网上报名选定的报名确认点照像。准备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
首先应全面了解我省已开考哪些专业,详细了解自己感兴趣的专业的层次、
要求及课程设置等,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兴趣、文化层次、学习能力等,
自愿选择报考专业。一般来说,应先报考专科段,后报考本科段。
2、报考
非首次报名者,可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或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
网(),进行报考与网上支付考试费用,完成报考手续。考生受条件等限制,
确实无法独立完成网上报考者,可到当地考办指定的报名确认点,使用报名
确认点机器设备,在报名确认点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网上报考、付费。
3、报名、报考时间及考试时间
我省自学考试每年考试两次。上半年在4月,下半年在10月。
报名、报考时间:上半年考试报名、报考时间为2月20日—3月7日,
下半年考试报名、报考时间为9月1日—9月15日,具体考试时间以省考办
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为准。
4、自学考试的学习媒体
自学考试的学习媒体包括:全国统考课程,由全国考委组织编写课程自
学考试大纲、自学辅导书、同步练习册与音像材料等。省统考课程,由省考
委组织编写或指定教材。全国考办与省考办面向社会公布开考计划,对每门
课程使用的教材都有明确规定,公布了教材名称、版次、作者、出版社等信
息,考生可按公布的考试计划与自己报考的专业,通过当地自考办购买适合
自己的学习媒体。为保证全体考生及时得到正版的指定教材,防止盗版与避
免考生错用教材,全国考办、省考办、市考办等为考生供应教材。
5、打印座号通知单
考生在网上报名、缴费后,可按规定时间从网上打印座号通知单。考生
因条件等限制确实无法打印座号通知单的,可到各地招办指定的报名确认点
免费打印。
注意:自2003年下半年起,我省自学考试实行“一生一证制”。即一位
考生只能使用一个准考证号。以两个或多个准考证号参加考试的,将按不同
考生对待,考试成绩不予合并。
五、考试须知及成绩通知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与《考试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参
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等有关规定,遵守考试纪
律,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按规定携带考试用品,按要求答题。若违反考试规
定将会受到取消考试成绩、延迟毕业1—3年等处理。
考生查询有关考试成绩需到报名确认点或所在报名县(区)招办查询,
并领取当次考试的课程合格证。考生也可登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或河
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成绩。
六、自学考试考籍管理
按照专业考试的计划要求,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需
要到该专业的主考学校或其认可的单位进行考核)。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
课程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考生取得一门课程的合格证,省自考办即为建立考籍管理档案(电子档
案)。
跨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再办
理跨考或改考手续,无需办理新的准考证,即可参加另一专业的课程考试。
七、自学考试转考程序
考生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到省外或省内其他
市参加考试的,必须办理转考手续。考生需持《准考证》、《身份证》与《课
程合格证》等有关证明,到所在市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填写《考生转考申
请表》。
1、省内转考。经所在市自考办审核同意,打印《转考登记表》一式两份
(《转考登记表》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转出及转入市名称、合格课程成绩)。
一份由转出市自考办留存,一份密封交本人自带,直接到转入市自考办办理
落籍手续。报名前一个月,各市自考办停止办理转出手续,将转出考生名册
及转出信息盘报送省自考办,省自考办根据转考信息下发报名数据库后,考
生才能在转入地报考,仍使用原准考证。
2、省际转考:①转出。经市自考办审核同意,开具转考介绍信,考生凭
转考介绍信、《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直接到转入省自考
办办理落籍手续。转出市自考办将转往外省的考生基本信息及转往省份等情
况上报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将考生的考籍档案以机要函件方式寄往
有关省自考办。②转入。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凭转出省的省级转考证明,
直接到转入市自考办办理落籍手续。由转入市自考办安排,按新生办理报名
手续,领取准考证(在我省有准考证的考生,不须办理新生报名手续)。当
次考试结束后,省自考办对外省转入的考生档案进行审核,将审核后考生的
外省合格成绩归入我省在籍成绩库,并将外省合格成绩下发给转入市自考办。
3、无论是省内转考,还是省际转考,各级考办要严格考生的转考手续,
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没有办理转考手续,擅自以新生名义在异地报考者,
按不同的考生报考对待,毕业时不予合并在籍成绩。
八、自学考试毕业条件与毕业时间
1、毕业条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毕业,
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毕业手续
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自行判断并申请毕业,市自考办不负责通知考生
办理毕业手续。逾期不申请者,责任在己。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6月上旬,下半年12
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持《准考证》、《身份证》、《课
程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还需持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或中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到所在市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市自考办初
审符合条件者,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单,交考生核对签字,并发给《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
部门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
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经市自考办、主考学校、省自考办三级审核后,符合条件者,由河南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3、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日。
为体现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2003年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毕业证书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毕业证书可
以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
证;也可向发证单位查询认证。
九、学位申请
本科毕业生可由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学位
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具体申请办法可向主考学校咨询。
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可以报考研究生考试。
十、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规定:“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段)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
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
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
门根据需要,在编制与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
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
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自学考试课程免考
1、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与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
业生(含本科肄业生、退学生,不含进修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
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按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
分课程。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各类高校本科肄业生原则上按专科毕业生对待;高校退学生只免考已学
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政治理论课与公共基础课。
2、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
业课。
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共基础课:大学语文、英语(一)、英语(二)、高等数学(工专)、
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
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物
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
3、政治理论课的免考: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
考试成绩合格的政治理论课,可以免考相同名称的政治理论课。
4、公共基础课的免考:
①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与本科的高等数学
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合格的,可免考除“高等数学(工本)”
之外的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
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
②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秘书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
学语文”;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
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③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
课程;各类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
课程;各类本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
“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
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
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④各类计算机专业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专科
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计算机
应用基础”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计
算机应用基础”或“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包括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核部分);
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与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
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包括理论考试与上机考试两部分);取得计
算机等级考试pc技术(笔试与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
接口技术”与“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课程(包括理论考试与上机考试两
部分)。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
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⑤各类物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课程;理工类
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普通物理”、“大学物理”、“物理”等课
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物理(工)”课程。
5、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①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学历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
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②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各类高校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
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③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
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④取得公共关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公共关系学”课程;
取得市场营销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市场营销学”课程等,其
他类似问题仿此处理。
6、免考手续。考生在考籍变动期间向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材料(准考证、毕业证原件、原毕业专业学习成绩原件或加盖当地人事部门
印章的复印材料)。市自考办审核后,将有关证明材料、免考考生信息数据
报省自考办审批。免考手续每年办理两次,安排在每次考试成绩公布后集中
审批,过期一律不办。课程免考批准后,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7、免考实践性环节课程,考生需持有关材料到主考学校办理免考手续。
十二、补办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丢失者,可持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单位开具的毕业证书丢失证明
信、省辖市及以上级别党政机关报刊登的毕业证遗失声明及本人二寸免冠照
片一张到省自考办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因毕业生个人保管不善,造成毕业证书污损的,不予换证,责任自负。
十三、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的报名与考核
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中有部分课程为实践性环节课程,对这类课程的
考核为实践性环节考核,是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与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
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一般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
计)与其他专门技能等。
报考实践性环节课程(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名称后带有“(实践)字样
的课程”)考核的考生,按省自考办有关规定到主考学校自考办报名考核。
符合免考条件的,由主考学校办理免考手续。报名考核时间由各主考学校自
定。考生可与各主考学校自考办联系。
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应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在主考学校或主
考学校认可的单位进行。每门课程的“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材料可在报名
时在市自考办订购或到主考学校购买。
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成绩由主考学校通知考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
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
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与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
与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与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
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与国
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与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
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目前,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同时作为教育
部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本文发布于:2024-03-31 12:03: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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