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嫦娥奔月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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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党组织关系证明信第二篇:关系证明信第三篇:工资关
系证明信第四篇:子女关系证明信第五篇:工资关系证明信
正文第一篇:党组织关系证明信党组织关系证明信1、党员因调
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
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
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
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盛自治
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盛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
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
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
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3、复转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
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
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
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
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
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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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
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
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
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
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
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
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
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
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
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
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并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
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
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
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
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二篇:关系证明信关系证明信关系证明信
证明今证明,我单位(街道)xxx性别、出生时间与xxx性别、出生
时间系母-子关系。特此证明证明单位盖章年月日
证明需要这样:须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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