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如果我长大了)
关于本人组织关系情况说明
1. 党组织关系证明
党组织关系证明信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缘由离开
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
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
系引见信)。
2、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心直属机关各部
门、中心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心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盛自
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盛自治区、直辖市
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
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
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
织部。
3、复转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准绳
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准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
织。因某些缘由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
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
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
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
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依据不怜悯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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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准绳
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准时转到所去单位党
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
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沟通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
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
组织关系,并依据不怜悯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缘
由,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
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准绳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
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
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
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并探望子女和
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
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支配其参与党的组织
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
工作,假如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
位党组织。
2. 关于党组织关系
1、就业单位已经确定,其组织关系转往其就业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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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
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
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就业单位尚未落实的,
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由组织
部签章接收后转往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伴同档案转移到
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2、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可临时放在院校党委
组织部,一旦找到工作或者暂缓就业2年时限届满必需准时办理组织
关系迁移,其程序按上述毕业生党员转出组织关系程序办理。
3、同学党员毕业时因改派等缘由需转变组织关系转移去向时,应
在原组织关系引见信有效期内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转变组织关系去
向的缘由,经原所在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到院校党委组织部退回原
引见信,重新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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