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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价签及促销宣传品规范

更新时间:2024-03-31 08:04:53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反义词英语)

商品标价签及促销宣传品规范

一、 标价签填写规范

1. 品名: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称,如西湖龙井、打火机等等。填写品名可以加上商品的品牌名

称,如竹叶青西湖龙井、ZIPPO打火机等等。

2. 产地:是指商品出产地,厂名厂址所在地。产地属于国内的,一般填写到地级市或县,如

“广东中山”、“湖南常德”等等;产地属于国外的,一般填写到国家名称,如俄罗斯、

美国、法国等等。

3.

4.

单位:是指售卖商品的计算单位,如个、件、箱等等。

规格:是指商品的生产规格尺寸和厂家所编商品编号。商品有规格型号的要填上规格型号,

没有规格型号的,可以不填写。规格必须以法定计量单位填写:米、厘米、平方米、千克、

克、毫升、瓦、千瓦等。

5. 售价:指商品的销售价格,一般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同时加上人民币单位:“元”,

并打印在标价签上。

6.

7.

等级:主要用以区分商品质地、级别,如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正品等等。

物价员:是指在该商铺从事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物价员栏可以手写、打印物价员的

名字,也可以盖上物价员的签章。

8. 核价章:标价签填写内容,经详细核对无误后,由兼职物价员加盖核价章。核价章用红色

印油盖印。

9. 服装类的商品,厂家已经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的,可用打码机直接

在吊牌上胶贴价格标签,无需另行制作商品标价签。

10. 黄金、铂金首饰类等细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的吊牌上标示零售价格、重量、成色;其他

首饰、细小饰品和细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标价牌上标明价 格,或用打码机在商品上打上价

格,同时,对品名、质地、规格、产地等相同的饰品在商品陈列柜处使用一个标价签标明

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并 在零售价一栏中填上“详见商品”字样。

11. 商品没有规格型号或等级的,标价签上规格型号和等级栏可以空白。

图例:

二、 POP等促销宣传品管理

1.

2.

此部分内容适用于非由公司对旗下连锁专卖店统一发放促销宣传品的商户;

POP促销宣传品的形式多样,一般包括户外招牌,展板,橱窗海报,店内台牌,DM单,价

目表,吊旗,甚至是立体卡通模型等,还包括其他促销手段:优惠卡,抵用券等。

3. 促销宣传品须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促销活动详情;

促销活动的时限;

有附加条款的,需注明附加条款详情;

提供赠品的,需明示所赠物品;

4. 促销宣传品的有效摆放位置:

1)

2)

3)

4)

在眼睛的高度左右,能清楚辨读的位置;

有效地利用天花板的空间及梁柱面的位置;

标示的位置与对应促销的商品,应放置在醒目的位置;

标示的位置不应破坏商品的整体陈列效果或妨碍商品的摆放;

5)

5.

利用手绘POP,使陈列的死角复活。

促销宣传品使用注意事项:

1) 宣传品的内容应与实际销售情况保持一致,包括促销价格、促销期限、促销活动内

容、附加条款等;

2)

3)

4)

5)

宣传品的版式设计须经我司企划部审核;

商户也可根据自身需要,使用我司提供的统一宣传品模板;

任何宣传品上不得出现“清场”、“清仓”、“甩卖”等字眼;

任何宣传品上不得出现“XXX保留最终解释权”字样;

三、 明码标价管理

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

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2.

3.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无歧义、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

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4. 使用吊牌标价签的商品,应将标价签外露,价格朝向消费者(如下图);

5. 开架货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

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2条规定明码标价;自

选商场可使用经监制的代表企业文化特色的标价签标;

6.

7.

8.

集中摆放零售的低值小商品(价格在5元以下),可实行按类标价;

集中摆放零售的商品,除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标价签外,还可将价格区间公示出来;

珠宝、手表等商品,应将每件商品的吊牌展示出来;

9. 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使用经监制的价目簿或特色价目簿,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

位、售价等内容。餐饮价目簿的扉页上应标明本店店名、地址、电话;所在区县价格监督

投诉部门、地址、电话等;

10. 提供理发、沐浴、洗染、摄影服务的经营者,使用价目表或价目册标价,标价内容为服务

项目、服务等级、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提供摄影服务的还需标明规格;

11. 提供家用电器、日用品等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用价目表或价目册明码标价,标明维修单

位资质等级、维修商品名称、维修项目或部位、检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零配件或材料

价格、调换价格或修复价格、维修人工费、上门服务费标准、及逾期保管费等;

12. 旅行社的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或价目册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或展示。标明旅行社类

别、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受理机构以及对旅游价格有重要影

响的内容;

13. 展示在橱窗的商品(尤其是服装),应将吊牌隐藏起来,使用标价牌公示商品的价格(如

下例);

14. 服装类零售场所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同款服装中的第一件的标价签展示在外,或在同价商

品的挂架上另立标价签;(参考如下形式):

15. 明码实价的标价签为蓝色或绿色;明码降价的标价签为黄色;明码议价的标价签为红色;

16.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黄色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

和现价。标明的原价应执行七天以上,如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

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应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方便查证;

17. 经营者实行全场(区域)降价销售,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降价期限及在现价基础上的

降价幅度或折扣率。降价促销期间,原标价签可不更换;

18. 馈赠物品或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

19. 采取优惠卡,或者打折/有价赠券(抵用券)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优惠卡、打折/

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应在券或卡上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在实际使

用过程中不得再增加附加条件。

20.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

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21. 商家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

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22.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

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 促销活动注意事项

1.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将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是价

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2. 商家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

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3. 商家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无明确告知另行议价

等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4. 商家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商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5. 商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

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6. 商家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促销的,促销商

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7. 商家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

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已公示的内容原则不予改动,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8.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者其他合法购物凭证的,商家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

消费者承担额外的费用;

9. 商家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10. 商家不得虚构清仓、停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11.

商品标价签及促销宣传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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