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签管理规定(3篇)

更新时间:2024-03-31 08:03:05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增根)

商品价签管理规定(3篇)

商品价签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家商业法规和沈阳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凡柜架陈列出售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使

用统一商品标价签。

三、在商品同部位设置商品标签,要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到位。

四、商品标价签应注明商品编号或超市自编码,品名、规格、单位、产地、

等级、零售价格,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和标签

破损陈旧时要及时更换。

五、填写价签必须做到整齐、美观、准确、清楚所用文字一律采用国家颁布

的简化汉字,零售价格要盖阿拉伯数字戳章。

六、标价签由各门店、部门综合管理员负责保管、核定、发放、商品标价签

由物价员审核盖章后方能使用。

七、开架柜台、自选超市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的,须

同时分品种在陈列商品的柜架处表贴商品价签。

八、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原、现价,以区别于正常商品的价

格。

九、所有商品出售柜架(包括联营厂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企业物价人员

在日常检查中,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处理,因管理不到位,在社会行

为检查和引起消费纠纷,对当事课、柜组负责人和综合业务管理员作严肃处理,

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

秩序,鼓励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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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从事有偿服务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制度。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县(市)明码标

价工作。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

法行为的职权。

第四条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形

式。

标价签和价目表的格式由杭州市物价局统一规定。

标价签由市、县(市)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第五条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价格标签内容或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

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须经市、县(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标价正确,内容齐全,表述准确,字迹清楚。若价格变

动,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所标价格为最高价格。结算时,只能

按标价或在标价内下浮,不得突破。

第九条零售商业企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所陈列的商品,应做

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其标价签内容应包括货号、品名、规格、等级、产地、计

量单位、销售价格。削价处理的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

第十条旅店(含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

单位(含出租汽车和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

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存车场点,以及其他实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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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签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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