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信封书写格式)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
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
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
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
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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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
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
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
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
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
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
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涉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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