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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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信封书写格式)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

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

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

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为基础,参照南海区标图建库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

括手续完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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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行为。

国有划拨留用地可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

市方式及产权登记办法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

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

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

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农村宅基地,另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

除外。

(七)以建设用地名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与

建设用地捆绑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用地。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涉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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