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策划活动)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1.05.14
• 【字 号】文府办规〔2021〕23号
• 【施行日期】2021.06.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
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
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市途径及条件
第三章 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第四章 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五章 开发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
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
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结合文昌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期间,在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文昌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且
城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划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经营性用
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
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
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经济社)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
使所有权;属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经济社)分别所有的,由村内各村民小组
(经济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行使所有权。
本文发布于:2024-03-31 07:51: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1184267217820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