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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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策划活动)

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1.05.14

• 【字 号】文府办规〔2021〕23号

• 【施行日期】2021.06.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1〕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

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

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市途径及条件

第三章 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第四章 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五章 开发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

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

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结合文昌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期间,在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文昌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且

城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划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经营性用

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

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

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经济社)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

使所有权;属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经济社)分别所有的,由村内各村民小组

(经济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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