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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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脚下的路)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

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3.11.21

• 【字 号】青政发[2003]78号

• 【施行日期】2003.11.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

(青政发[2003]7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各类专业人才和经营类人才的引进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根

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外来人口进

市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下同)及三区(崂山

区、黄岛区、城阳区,下同)城区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和简化。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户条件

(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办理落户(1)年龄40岁以下,具有

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人员、经教育部认证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

三区放宽到普通专科学历。(2)年龄40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的技师和高级技工。三区放宽到本市紧缺急需工种的中级技工。(3)年龄20岁以下

(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

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可办理落户;配

偶有接收单位的可随迁落户;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随迁落

户(1)年龄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者、双学士学位者、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归国

人员。三区放宽到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和留学学士学位人员。(2)享

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年龄45岁以下,取得副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50岁以下,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三区放

宽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年龄45岁以下,与接

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师。三区放宽到技师。

(二)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青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办理落户(1)当年实际

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

际纳税30万元。(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为职工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本

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

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

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三

区落户条件同比例减半。(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

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三区落户条件同比例减半。(3)

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三)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调动者。(2)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

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3)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调动者。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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