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交乱)
厦门食品安全追溯凭证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
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包括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批发经营
者、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便利店等。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整合“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系统”和“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营者“入
市必登”平台(以下简称入市必登平台)。
第四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在食品
和食用农产品交付购货单位前,直接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或通过数据
接口、第三方机构与入市必登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上传相关信息,
履行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
责。
第六条法律、法规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体
系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
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电子版,以及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
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数量、销售日
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入市
必登平台,并打印《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凭证一联
随货同行提供给购货单位,一联作为销售台账留档备查,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年。食品批发经营者凭《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
证》向购货单位供货,无需提供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全项目检验报告(包
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食品实行按生产日期备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保健食品应
上传电子版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所销售保健食品的
批次检验报告。其他类别的食品实行按生产日期备案6个月内法定
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或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企业自检机构出
具的检验报告;具有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统一标识的食品,
可以备案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标识图片作为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应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注册
账号,并在线查验购进食品的信息备案情况,备案信息完整的,经
营者可以不再留存供货者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便利店经
营者应向食品批发经营者索取购进食品的《上市凭证》或《供货
(上市)凭证》,并作为进货查验凭证留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
年,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登陆入市必登平台注册账号,在线查验食
品信息备案情况。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
实施进货查验,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上
市凭证》或《供货(上市)凭证》复印件,配送清单应载明销售门
店名称及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上
传至入市必登平台。实行凭证电子化管理的经营企业,销售门店应
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电子版《上市凭证》或《供货(上市)
凭证》。
第九条500㎡以上商场、超市、连锁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
设置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名称统一为“食品信息查询台”,并与入
市必登平台联网,方便消费者查询食品生产厂家、质检报告等信
息。
鼓励有条件的便利店配置上网电脑,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
息查询服务。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
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并上传至入市必登平台;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
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各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必要的,可以
实施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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