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槽开挖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31 06:36:32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关于美育的作文)

沟槽开挖规定

钱弟: 施工前先请监理对道路两侧堆土高度超过 0.5 米的地方进行测量签证(预

算做的堆土高度为 0.5 米),测量方法:沟槽宽度 2.13米1 米(此 1 米为附在后

面的规范规定),堆土高度不得超过 1.5米进行测量计算。对测量的土方留存照片

及影像资料,最好测量时放尺子在上面照相。 《给排水沟槽开挖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区的室外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

工。变更设计应经过设计单位同意。1.0.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

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用于生活饮用水

的管道,其材质水得污染水质。1.0.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

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1.0.6 给水排水管

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2 施工准备2.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

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2.0.2 给水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就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

和资料: 2.0.2.1 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情况; 2.0.2.2 工

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0.2.3 气象资料; 2.0.2.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

件; 2.0.2.5 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2.0.2.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2.0.2.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

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及流冰的资料; 2.0.2.8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

他情况和资料。2.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

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

施工总平面图以及保护周围环境的措施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尚应分别编制施工设

计。2.0.4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4.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

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2.0.4.2 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

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 200m不宜

少于 1 个; 2.0.4.3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

并应经常校核; 2.0.4.4 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

工前应校测。 2.0.4.5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0.5 的规定。施工测量允

许偏差 表 2.0.5项目 允许偏差水准测量高程 平地 mm闭合差 山地 mm导线测量

方位角闭合差 quot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3000直接丈量测距两次较差 1/5000 注:

1.L 为水准测量闭合路线的长度km; 2.n 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3 沟槽开挖

与回填3.1 施工排水3.1.1 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1 排水量的计算; 3.1.1.2 排水方法的选定; 3.1.1.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

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3.1.1.4 排水井的构造,

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3.1.1.5 电渗排水所采用

的设施及电极。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

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

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

停止排水。3.1.4 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漏,应立即用

砂、石等材料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3.1.5 冬期施工时,

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冰措施;停止抽后应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3.1.6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

150m 。3.1.7 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3.1.8 排水井的

井壁宜加支护,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 1.2m 时,可不加支护。3.1.9 当排水井

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

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 1.2m。3.1.10 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

及降低深度。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 0.3m。3.1.11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

盲沟排水。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

150200mm 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

回填。3.1.12 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3.1.13

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于 0.5m。3.1.14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 2 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 1015cm。井点

孔应垂直,其深度应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应采用滤料回填。3.1.15 井点

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滤料应沿井点

管四周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水静水位。3.1.16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

井或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进行调整。3.1.17 轻型井点的

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滤管的顶管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

水位以下不小于 0.5m。3.1.18 井壁管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

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3.2 沟槽开挖3.2.1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下式

计算: BD12b1b2b3 3.2.1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1——管道结构

的外缘宽度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 3.2.1 采用; b2——管

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 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盘混凝土管渠一侧

模板的厚度mm。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表 3.2.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 管道一

侧的工作面宽度 b1D1 非金属管道 金属管道D1≤500 400 300500ltD1≤1000 500

4001000ltD1≤1500 600 6001500ltD1≤3000 800 800 注:1.槽底需设排水沟时,工作面

宽度 b1 应适当增加;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

800mm。3.2.2 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

深度在 5m 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 深度

在 5m 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表 3.2.2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中密的砂土 1: 1.00 1: 1.25 1: 1.50中密的碎石类 1: 0.75 1:

1.00 1: 1.25土充填物为砂土硬塑的轻亚粘 1: 0.67 1: 0.75 1: 1.00土中密的碎石类 1:

0.50 1: 0.67 1: 0.75土充填物为粘性土硬塑的亚粘土、 1: 0.33 1: 0.50 1: 0.67粘土老黄

土 1: 0.10 1: 0.25 1: 0.33软土经井点降 1: 1.00 –水后 注:1. 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

可不受本表限制; 2.在软土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

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3.2.3 当沟槽挖深较大时,应合理确定分层开挖的

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 3m 时应分层开挖,

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 2m ; 3.2.3.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

时不应小于 0.8m,直槽时不应小于 0.5m ,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 1.5m; 3.2.3.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

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

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

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 1.5m,

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 0.8m。3.2.5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3.2.5.1 坡度板应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3.2.5.2 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 20m,呈曲线管道的坡

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2.5.3 坡度板距

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 3m 。3.2.6 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

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3.2.7 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1 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3.2.7.2 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

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3.2.7.3 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

度的一半; 3.2.7.4 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 ±20mm;开挖石方时应

为+20mm、-200mm 。3.3 沟槽支撑3.3.1 沟槽支撑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

开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支撑的材料可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木材混

合使用。3.3.2 撑板支撑采用木材时,其构件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3.3.2.1 撑板厚

度不宜小于 50mm,长度不宜大于 4m 3.3.2.2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

小于 150mm×150mm; 3.3.2.3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 100mm 。3.3.3 撑板

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小

于 2 根横撑; 3.3.3.2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 1.52.0m; 3.3.3.3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

宜大于 1.5m。3.3.4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

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进 1.0m ;以后开挖与

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 0.40.8m。3.3.6 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

当有空隙时,应填实。横排撑板应水平,立?懦虐逵λ持保芘哦映虐宓亩越佑ρ厦

堋?.3.7 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3.7.1 横梁应水平,纵梁应

垂直,且必须与撑板密贴,联接牢固; 3.3.7.2 横撑应水平并与横梁或纵梁垂直,

且应支紧,联接牢固。3.3.8 采用横排撑板支撑,当遇有地下钢管道或铸铁管道横穿

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

宜小于 100mm。3.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3.3.9.1 钢板桩支撑可

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 3.3.9.2 钢板桩支撑按具体条件可设计为悬臂、

单锚,或多层横撑的钢板桩支撑,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

置与断面; 3.3.9.3 钢板桩支撑采用槽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孔隙应采

用木板垫实,并应将横梁和横撑与钢板桩联接牢固。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

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

期应加强检查。3.3.11 支撑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1 支撑后,沟槽中

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设计的规定; 3.3.11.2 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3.3.11.3 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 3.3.11.4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 50mm;垂

直度不得大于1.5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3.3.13 承托翻土

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联接必须牢固。3.3.14 拆除

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

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3.3.15 拆除撑板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5.1 支撑的

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3.3.15.2 采用排水

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岭向两端延伸拆除; 3.3.15.3 多层支撑的沟

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3.3.15.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

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

横撑。当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3.3.16 拆除钢板桩支撑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6.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3.3.16.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3.16.3 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当

采用砂灌填时,可冲水助沉;当控制地面沉降有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的措

施。3.4 管道交叉处理3.4.1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时若与其他管道交叉,应按设计规定

进行处理;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本节规定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3.4.2 混凝土或钢

筋混凝土预制圆形管道与其上方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当钢管道或铸

铁管道的内径不大于 400mm 时,宜在混凝土管道两侧砌筑砖墩支承。砖墩的砌筑

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 图 3.4.2 圆形管道两侧砖墩支承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

2——混凝土圆形管道;3——砖砌支墩 3.4.2.1 应采用粘土砖和水泥砂浆,砖的强

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砂浆不应低于 M7.5; 3.4.2.2 砖墩基础的压力不应超过地

基的允许承载力; 3.4.2.3 砖墩高度在 2m 以内时,砖墩宽度宜为 240mm;砖墩

高度每增加 1m,宽度宜增加 125mm ;砖墩长度不应小于钢管道或铸铁管道的外

径加 300mm;砖墩顶部应砌筑管座,其支承角不应小于 90o; 3.4.2.4 当覆土高度

不大于 2m 时,砖墩间距宜为 23m; 3.4.2.5 对铸铁管道,每一管节不应少于 2 个

砖墩。 当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为已建时,应在开挖沟槽时按本规范第3.2.6 条处理后

再砌筑砖墩支承。3.4.3 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与其上方钢管道或铸铁管道

交叉,当顶板至其上方管道底部的净空在 70mm 及以上时,可在侧墙上砌筑砖墩

支承管道 图 3.4.3-1 图 3.4.3-1 矩形管渠上砖墩支承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

2——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3——砖砌支墩 当顶板至其上方管道底部的

净空小于 70mm 时,可在顶板与管道之间采用低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

土填实,其荷载不应超过顶板的允许承载力,且其支承角不应小于 90o图 3.4.3-2。

图 3.4.3-2 矩形管渠上填料支承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2——混合结构或钢筋混

凝土矩形管渠;3——低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a——支承角3.4.4 圆形

或矩形排水管道与其下方的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时,对下方的管道宜

加设套管或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4.4 : 3.4.4.1 套管的内径或管廊的净宽,

不应小于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加 300mm ; 3.4.4.2 套管或管廊的长度不宜小于上

方排水管道基础宽度加管道交叉高差的 3 倍,且不宜小于基础宽度加 1m; 3.4.4.3

套管可采用钢管、铸铁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管廊可采用砖砌或其他材料砌筑的混合

结构;3.4.4.4 套管或管廊两端与管道之间的孔隙应封堵严密。 图 3.4.4 套管和管

廊1——排水管道;2——套管;3——铸铁管道或钢管道;4——管廊3.4.5 当排水管

道与其上方的电缆管块交叉时,宜在电缆管块基础以下的沟槽中回填低强度等级的

混凝土、石灰土或砌砖。其沿管道方向的长度不应不于管块基础宽度加 300mm,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 3.4.5 电缆管块下方回填1——排水管道;2——回填材料;

3——中砂或粗砂;4——电缆管块 3.4.5.1 排水管道与电缆管块同时施工时,可在

回填材料上铺一层中砂或粗砂,其厚度不宜小于 100mm图 3.4.5 ; 3.4.5.2 当电缆

管块已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混凝土回填时,混凝土应回填到电缆管块

基础底部,其间不得有空隙。 2当采用砌砖回填时,砖砌体的顶面宜在电缆管块基

础底面以下不小于 200mm,再用低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填至电缆管块基础底部,其

间不得有空隙。3.5 沟槽回填3.5.1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

及时回填。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1 预制管铺设管道的现场浇筑混凝土

基础强度,接口抹带或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接缝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是

5N/mm2; 3.5.1.2 现场浇筑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 3.5.1.3 混合结构

的矩形管渠或拱形管渠,其砖石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规定;当管渠顶板为

预制盖板时,并应装好盖板; 3.5.1.4 现场浇筑或预制构件现场装配的钢筋混凝拱

形管渠或其他拱形管渠应采取措施,防止回填时发生位移或损伤。3.5.2 压力管道沟

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3.5.2.1 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回填高度不应小于 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3.5.2.2 管径大

于 900mm 的钢管道,应控制管顶的竖向变形。3.5.3 无压管道的沟槽应在闭水试

验合格后及时回填。3.5.4 沟槽的回填材料,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

定: 3.5.4.1 回填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 50cm 范围内,不得

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 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

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 50cm 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

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 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 100mm 。 3.5.4.2 采

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要求应按设计规定执行。3.5.5 回填土的

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量附近。3.5.6 回填土的每层虚

铺厚度,应按采用的压实工具和要求的压实度确定。对一般压实工具,铺土厚度可

按表 3.5.6 中的数值选用。 回填土每层虚铺厚度 表 3.5.6压实工具 虚铺厚度cm)

木夯、铁夯 ≤20蛙式夯、火力夯 20~25压路机 20~30振动压路机 ≤4003.5.7 回填

土每层的压实遍数,应按要求的压实度、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经现场试

验确定。3.5.8 当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

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

力,通过计算确定。3.5.9 沟槽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9.1 砖、石、木块等

杂物应清除干净; 3.5.9.2 采用明沟排水时,应保持排水沟畅通,沟槽内不得有积

水; 3.5.9.3 采用井点降低地下水位时,其动水位应保持在槽底以下不小于 0.5m。

3.5.10 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节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3.5.10.1 根据一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

范围内堆料; 3.5.10.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 50cm 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

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扔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

集中推入; 3.5.10.3 需要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和均匀,不得在槽内

拌和。3.5.11 沟槽回填土或其他材料的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1.1 回填压实

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3.5.11.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 50cm 范围内,应采

用轻夯压实,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 30cm。 3.5.11.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

础时,管道与基础之间的三角区应填实。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也坏檬构

艿牢灰苹蛩鹕耍?3.5.11.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

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3.5.11.5 同一

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当

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款规定回填; 3.5.11.6 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

段的接茬应呈接梯形,且不得漏夯; 3.5.11.7 采用木夯、蛙式夯等压实工具时,.

沟槽开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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