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特殊的日子)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 谨、实用
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普 通高中学生学籍
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普通 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
行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 门与学校
共同管理,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 责信息录入、信息
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
学籍注册、日常管理,配合市教 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 制定全市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
检查各地和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 络管理系
统,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 划、招生办
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校发放给
1
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 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 请延期
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 册,也不办理
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除不 可抗拒的正当理由
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 记。在新生
入学时,学校组织学生完整填写《重庆市普通高 中学生学籍档案
卡》 (附件
2
,编制《重庆市普通高中
XX
级
高一新生花名册》 (附件
3
),按照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区县教育 行
政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
9
月
30
日前对学校上报 的《重
庆市普通高中
XX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 认,按市教委规
定的编号规则(附件
1
)编制学籍号(学生身
份证号为辅号) ,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毕业年份命名。如
2011
年入学的,应 写为
2014
级 。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的,学校
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 收的学生一律不
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注销其学
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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