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告XXX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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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草船借箭的道理)

国税总局公告XXX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总局公告XXX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

2020年第25号

关于公布«企业资产缺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治理方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资产缺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治理方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企业资产缺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

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事实上

施细那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20]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操纵的、用于经营治理活动相关

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

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

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缺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

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缺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缺失〕,以及企业虽未实

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方法规定条件运算确认的缺失〔以下

简称法定资产缺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缺失,应当在事实上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缺失处理的

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缺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

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缺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缺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缺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缺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往常年度发生的资产缺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能够按照本

方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缺失,

准予追补至该项缺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样不得超过五年,但因打

算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缺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显现争

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缺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缺失以及政

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缺失等专门缘故形成的资产缺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缺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往常年度实际资产缺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

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

扣。

企业实际资产缺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缺失后显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

产缺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补偿亏损的原那么运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并按前款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章 申报治理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缺失申报材

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缺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

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缺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

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

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缺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

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缺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

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以下资产缺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治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

资产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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