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春节对联大全)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
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
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
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
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
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
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
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
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
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
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
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
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
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
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
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
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
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
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
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
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
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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