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时光作文)
顺手牵羊顺手牵羊,算不算偷
有个成语叫顺手牵羊,说的是顺手把人家的羊牵走,也比喻
顺便拿走别人的东西。“读书人窃书不算偷”,那么,顺手牵羊到
底算不算偷?这种行为又该如何定性?不久前,汝阳县的孙某真
的顺手牵走了别人的羊,引发了关于这一行为的法理之争。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孙某及其辩
护律师认为,顺手牵羊只能算不当得利;还有人认为,孙某的行
为应定性为侵占。顺手牵羊
到底该如何给孙某的顺手牵羊行为进行定性呢?请看法院
判决及法官的释疑。
顺手牵羊
事情还要从去年7月说起。
20XX年7月10日下午,孙某到汝阳县大虎岭林场时,突然
发现坡上有几个白点,孙某定睛一看,原来是几只绵羊。
在农村,这是最正常不过的现象了:一些村民通过养殖创收,
羊都是在山上散养,一些羊脱离“大部队”觅食,也是常有的事儿。
孙某起初看到这几只羊也没有在意。
走着走着,孙某注意到,牧羊人一直没有出现。这让孙某突
然起意:我何不顺手把这几只羊牵走?反正也没人看见。
孙某再次确定周围没有别人之后,当即上前把羊牵走了。半
路上,孙某一清点,发现牵来的羊共9只。羊到手后,孙某犯起
了嘀咕:把羊牵回家吧,邻居们肯定会知道,万一失主一打听,
自己岂不就露出了马脚?思来想去,他决定尽快把羊卖掉,失主
就没法寻他的事儿了。
想到这里,孙某随即又顺手把羊牵到了城关镇某熟人家中,
准备将其卖掉。
话说两头,这边孙某牵走了羊,那边放养的赵某也发现羊少
了几只。其实赵某放养的羊并不是自己的,而是他弟弟的,赵某
有些智障,平时也干不了别的活儿,其弟弟就把放养的事儿交给
了他。
当天,赵某把羊赶回家后,家人很快就发现少了9只羊。9
只羊,在这个家庭中可是一笔不少的财产,赵某一家当然不愿轻
易放弃,他们多方寻找,终于在羊丢后的第三天打听到城关镇一
户人家的羊跟自己丢失的羊很像。赵某的弟弟当即找到这户人家,
在确定是自己家丢失的羊之后,7月14日,他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当即派人帮赵某领回了羊。经过侦查,顺手牵羊的孙某
也在赵某报案的当天被汝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过讯问,孙某供述了自己顺手牵羊的经过。经汝阳县价格
认证中心鉴定,这9只羊价值4417元,随即,因涉嫌盗窃犯罪,
7月22日,孙某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20XX年8月19日,汝
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牵羊不算偷?
在庭审时,孙某自称在牵羊的时候没有看到赵某。据此,孙
某的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了孙某牵羊不算偷的辩护意见。
孙某的辩护人说,孙某在牵羊时,所牵的羊已经脱离了赵某
的控制,在此时,赵某的羊已经属于无主之物,而拿无主之物,
就不能算偷,只能算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
的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致他人遭受损失获得利益的行
为。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主观
恶性程度上都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有两点:
从客观上,前者实现不法占有方式不是非法的,行为人不是
采取主动的作为方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结果发生,而是因为
财物持有人的主观过错造成行为人被动得利的结果。后者则是以
非法手段,采取作为的方式,积极窃取他人财物,即乘所有人、
持有人对财物看管不严等情况秘密窃取其财物。
从主观上看,前者的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对他人财物虽有占
有之意,但并未主动追求,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盗窃行
为则不同,不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抱
着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大。
在本案中,孙某虽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是在客
观上并没有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有的证据表明,孙
某是在失主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之后捡拾的。捡东西不犯法吧?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孙某的辩护人还出具了新的证据:赵
某在放羊的时候已经多次丢羊,这种说法得到其他村民的证实。
如果孙某的行为仅仅属于不当得利,他的行为就不属于犯罪,
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顺手牵羊也就真的不算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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