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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文献】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更新时间:2024-03-30 13:28:07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眼神的形容词)

【联合国人权文献】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69.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P. 结 社 自 由

生效:按照第十

国际劳工局理事

届会议,

对结社自由及保护

议,并以一个公约的形态

国际劳工

况和建立和平

费拉德尔

国际劳工大会在第

础的原则,

联合国大会在第二

续努力,以期

一九四八年七

结社自由及保护

一九四八年(第87号公约)

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通过

五条的规定,于一九五〇年七月四日生

会召开,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七日在

组织权问题――会议议程的第七

作出,

法序言里表明

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

方法,

亚宣言确认

发表意见的自由和结社自由为

三十届会议时曾一致通过若干

届会议时曾赞同这些原则,并

通过一个或几个国际公约,

通过下面的公约,该公约在引用

组织权公约:

483

劳工状的一个

的要素

三十一

规章基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四八年

若干建

组织继能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

效。

考虑到组织组织为改善

考虑到非继续进步

于月九日时可称为一九

经旧金山举行第

考虑到应当构成国际

决定个项目―通过

考虑到要求国际劳工

己的计划。

愿意加入的组织。

适用。

到阻碍的干涉。

结 社 自 由

第 一 部 分

行政当局不得解散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或停止它们的活动。

自己愿意建立的组织和在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加入他们自己

类组织、协会或联合会应有权加入国际性的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

本公约对其生效的每一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承担执行下列各项规定。

自由地选举它们自己的代表、规划它们自己的行政和活动、并制定它们自

二、公共当局不得作出任何足以使此项权利受到限制或其合法行使受

第 六 条

第 五 条

第 四 条

第 三 条

第 二 条

第 一 条

本公约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工人组织或雇主组织的协会和联合会

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均应有权成立或加入各种协会和联合会;任何这

一、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均有权制定它们自己的组织法和规章、充分

凡工人及雇主,无分轩轾,不须经过事前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

484

亦不得有这样的情况。

织或雇主组织。

律或规章加以规定。

二、三、四条规定的执行的性质。

第 十 条

第 九 条

第 八 条

第 七 条

第 二 部 分

保护组织权

第 十一 条

任何权利的任何现行法律、裁定、习惯或协议。

时,应同其他人及其他有组织的团体一样,遵守当地法律。

施去保证工人和雇主都可以自由地行使组织权。

一、工人、雇主及他们各自的组织在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工人组织及雇主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不得具有限制本公约第

的批准本公约,不应视为影响军队或警察成员依靠来享有本公约所保证的

本公约所用

组织

一词是指任何促进和保护工人或雇主利益的工人组

一、本公约所规定各项保证对军队和警察适用的程度,应由国家的法

二、当地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保证,其执行方式

本公约对其生效的每一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承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

二、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八款所定的原则,任何成员

485

杂项规定

第 三 部 分

劳工组织每一成

劳工组织组织

所述领土

(

该条修正

提出一份声明,说明

(

)

该国承担不经修

(

)

该国承担在加以修

这些修改的细节

(

)

不适用本公约的领土,

(

)

该国保留决定的领土。

条第一款

(

)

(

批准效力。

成员随时可以另

(

)

(

)

(

)

项所

成员可以在按照

,对任何以前声明里

持的立

倘若本公约的主题属于任何非本部领土的自治权限

系的成员可以在得

代表该领土接受本公约

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

(

)

由国际劳工组织两

何领土提出;

(

)

由按照联合国宪章

当局就任何这类

第 十二 条

批准本公约

法修正书修正

第四款和第五

适用本公约规定的领土

改的情况下适

以及不适

)

两项所述的承

声明,全部或

作的任何保留。

条规定得

条件,加以任何

第 十三 条

该领土政府的同

义务的声明。

提出接受本公约

个或两个以上

或其他规定负责

出。

486

(

或于批准后尽

劳工组织组织

述领土除外

)

应视为批准书的

撤销它在原

本公约的时

改,并说明它现

范围

后,向国际

的声明的,

它们共同

任何领土的任何国际

)

分,具有

情况:

工局局长

些它可能指定的领土所场

提出一份

本条第一

用的原因

改地

三十五条

后款所,向国际劳

经一九四六年国际后的国际法第

领土国际关到意劳工局局长

二、本乙担,组成部

一、国际员于时速,应就

送交局长的修在对某

一、,负责该

二、可义务还有下列

四、任何第十六退出候,以声明

三、任何以局部来声明里按

管理

成员就管辖下的任

用本公约规定的领土,以及

领土提

改的细节。

效。

员有拘束力。

对该成员生效。

书送交登记之日起一年后才生效。

它现在对本公约的适用所持的立场。

何以前声明里所述的任何修改的权利。

最 后 条 款

第 四 部 分

第 十六 条

第 十五 条

第 十四 条

倘若声明里说明本公约规定将在加以修改的情况下适用,则应说明这些修

条规定的条件,在每十年时间满期时,退出本公约。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公约规定是否将不经修改地,或在加以修改的情况下,对有关领土适用;

年内,不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约权,即须再受十年的拘束,其后,可按本

出公约;退约时应以退约书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此项退约应于退约

候,以声明送交局长,对任何以前声明里的条件,加以任何修改,并说明

一、本公约应只对曾经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的那些国际劳工组织成

四、有关成员或国际当局可以随时另以声明,全部或局部放弃援用任

二、本公约应于两个成员把批准书送交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

二、批准了本公约的每一成员,如果在上款所述的十年时间满期后一

一、批准了本公约的成员,可以在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退

三、此后,本公约应于任何成员把批准书送交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五、有关成员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得退出本公约的时

三、在按照本条上述各款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提出的声明里,应说明本

487

第 十七 条

书、声明和退约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全体成员。

一、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送交他登记的所有批准

二、在把送交他登记的第二件批准书通知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时,局

各成员注意公约生效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

送交他登记的所有批

长登记。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本公约生

一项关于本公约实施情

局部订正公约的问题。

一、大会倘若通过一个

新的公约另有规定,

(

)

任何成员如批

依法退出本公约,不

(

)

从新的订正公约生

批准。

二、对于已批准本公约

其原有的形式和内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

前文是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

会的第三十一届会议正

为此,我们于一九四八

期。

第 十八 条

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按上述各

声明和退约书的全部细节,送交联合国

第 十九 条

效后,应于每十年期间满期时,向大会

的报告,并研究是否宜于在大会议程上列入

第 二十 条

的公约去全部或局部订正本公约,那么,除

则:

新的订正公约,在该订正公约生效时,即系

管上述第十六条的规定;

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开放给各成员

未批准订正公约的那些成员,本公约无论如

继续生效。

第 二十一 条

具有同等效力。

旧金山举行的并于一九四八年七月十日宣

通过的公约的作准文本。

八月三十一日签字,以昭信守。

488

秘书

全部或

非这个否

长应请的日

何应按照容

布闭式

条规定准书、

提出况

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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