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用车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
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布日期】2022.06.02
• 【文 号】中基协字〔2022〕204号
• 【施行日期】2022.06.02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2〕204号
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
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要求
申请来协会登记的相关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通过协
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登记材料,相关系统测试和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及
登记填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协会将对外公示符合《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
务服务机构。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规范要求
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业务规范要求,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私募基金管
理人、托管人等相关合同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电子合
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其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
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活动,促进
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等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私募基金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
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服务业务协议、托管协
议、经纪操作协议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当事人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
金托管人及除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外的其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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