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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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用车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

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布日期】2022.06.02

• 【文 号】中基协字〔2022〕204号

• 【施行日期】2022.06.02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2〕204号

各相关机构:

为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发展,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

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要求

申请来协会登记的相关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通过协

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登记材料,相关系统测试和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及

登记填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协会将对外公示符合《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

务服务机构。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规范要求

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业务规范要求,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私募基金管

理人、托管人等相关合同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电子合

同业务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其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

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活动,促进

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自律规则等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私募基金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

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服务业务协议、托管协

议、经纪操作协议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当事人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

金托管人及除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外的其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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