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法治精神)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布日期】2021.12.30
• 【文 号】中基协发〔2021〕4号
• 【施行日期】2022.01.01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1〕4号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资基金业投诉处理工作,协会对《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并于2021年12月30日经协会第三
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修改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资基金业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行业
合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业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渠道反
映,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与接受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行业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投诉对象)产生民事纠纷,要求解决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对象,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销
售、份额登记、估值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行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多元化解原
则。
第五条 通过基金业协会的投诉接收渠道提出的下列事项不属于投诉:
(一)基金业务办理咨询或者申诉;
(二)对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举报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基金行业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四)对于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廉政举报;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属于投诉的,不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基金业协会通过下列渠道接收投诉:
(一)基金业协会官网在线投诉平台;
(二)现场来访或者信件邮寄;
(三)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
(四)基金业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其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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