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安全生产协议书)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
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
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
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
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
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
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
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
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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